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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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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衛生許可證處罰通知
一、背景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單位進行了嚴格的監督檢查。對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的食品經營單位,將依法進行查處。本通知旨在通報近期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的食品經營單位的處罰情況,提醒廣大食品經營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處罰情況
某餐飲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經查,該餐飲店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二是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該餐飲店作出了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某食品加工廠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查,該食品加工廠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是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該食品加工廠作出了罰款人民幣八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經查,該超市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銷售過期食品;二是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該超市作出了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許可的范圍、條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銷售過期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食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法律責任
食品經營單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經營單位違反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經營單位銷售過期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食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五、
石獅市衛生行政部門將繼續加大對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提醒廣大食品經營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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