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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4: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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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1. 行政許可的定義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
2. 結婚登記的性質
結婚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簽發婚姻證書為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創設或者消滅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它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性質上,它被認為是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于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3. 結婚登記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其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而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此外,婚姻登記不同于行政許可還表現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許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條件,而婚姻登記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條件;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而婚姻登記機關則無權對當事人婚姻登記之后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而婚姻登記則不可撤回。
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屬于行政確認行為。這是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公民可以自主決定結婚還是不結婚,也可以自主決定維持或者終止婚姻關系,而不需要由行政機關來賦予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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