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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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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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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掛資質的流程大致如下:
尋找合適的單位:可以通過熟人介紹、網絡平臺等途徑,找到有需求的建筑企業。在選擇單位時,要綜合考慮企業的信譽、實力等因素。
準備相關材料:通常需要準備《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如果是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若考試報名時的企業與注冊時的企業不一致,需提供考試報名企業出具的解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給企業,由企業進行注冊申請。
等待審核:相關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時間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
注冊成功:審核通過后,完成注冊,企業會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二建建筑師掛資質存在諸多風險:
法律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二級建造師證是其中之一。如果一個建筑公司或個人沒有二級建造師證,就屬于違規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相關部門發現這種行為,會受到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甚至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財務風險:由于掛靠企業對外納入被掛靠企業的統一核算,對內則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會提供不實的會計信息。如掛靠企業為了對外舉債,它可能會給被掛靠企業提供比實際財務狀況好得多的虛假信息,以達到被掛靠企業為其舉債的目的,而財務風險則完全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稅收風險:在會計核算上,施工資質掛靠企業和被掛靠企業各有自己的帳目,按各自經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掛靠企業向被掛靠企業報送內部會計報表,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于建筑行業繳納營業稅的時間和項目付款的實際決算時間,往往存在一定的時差,這將不可避免地給被掛靠企業的會計實務操作和納稅申報帶來困難。而掛靠企業為了達到少繳稅金甚至不繳稅的目的,它會盡可能地增大支出、隱瞞收入,甚至不惜偽造、毀滅會計憑證和資料。一旦稅務機關發現偷稅漏稅的問題,被掛靠企業就會承擔這種稅務風險,也會造成經濟和聲譽的雙重損失。
安全風險:這是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一旦引發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設想。因為現在工程實行的是項目經理終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現場,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給別人背了黑鍋。
年檢風險:個人獲得的建造師證書,每隔一定年限就需要進行年檢。而在年檢的過程中,如果掛靠的建筑企業出現種種問題,將有可能影響主管部門的審核,導致年檢不能通過。
費用風險:建造師掛靠,不是國家提倡的行為,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款。對于掛靠者來說,無論與企業簽訂什么協議,都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責任風險:掛靠的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安全事故。作為工程管理人員的建造師,很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而安全事故責任一旦確定,將會對掛靠者產生重大的影響。不僅會影響個人的長遠發展,還可能要面臨安全事故帶來的嚴重后果。
變化風險:掛靠的年限過長,掛靠者將對漲價情況缺少議價能力。而如果二級建造師在掛靠期間,通過一級建造師的考試,由于二級建造師證書不能注銷,也將面臨一建證書無法注冊的情況。
二級建造師掛資質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盡量不掛章:掛證掛章,就相當是掛項目了,掛項目的話,風險較大,一旦出問題很可能被抓起來,得不償失。
約定期滿退還證書:為了避免掛證之后出現期滿不退證書的情況,需要簽訂相應的協議和執業道德證明。盡量避免出現期滿扣證的情況。
先收定金:掛靠報酬一般包括基本金和保證金,還有相關保險,跟上班的工資分類差不多。一般是有訂金的,一般是收建造師掛靠費用一年的20%-30%,具體多少就看你談的怎么樣了。
異地掛靠報銷:如果是異地掛證,那么產生的各種費用應該要求全額報銷。否則一旦出現不成功的事情,那么你就要白白搭上這個錢。
約定掛靠期限:明確掛靠的時間范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多證合一:持證人擁有多本證書者,需掛靠于同一單位(國家規定),若除了欲掛靠到外單位的證書外還有其它證書掛在別處,需將以往注冊的證書辦理注銷或退工后方可掛靠。
不參與投標:持證人需要掛靠本人證書時,一般證書僅用于企業升級資質或保級,不用于招投標或掛項目,不參與審圖等工作,如確實需要,則費用另算。
社保另算:除證書掛靠費用外,根據當地人事部門政策,企業有可能需要為持證人繳納社保等費用,此費用不計在證書掛靠費之內,切記。
注冊期簽約:多數一級證書(如一級建造師)及設計類證書(如建筑師、結構師)掛證者掛靠協議簽訂時間一般為一個注冊周期(如2年或3年),費用分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
關于二建建筑師掛資質,相關法規有以下規定:
建造師掛靠本身的行為違規,并不被法律認同的,但如果是屬于“兼職”性質是可以的,因此,這也造就了建造師掛靠的市場需求并演變為了整個建筑行業的潛規則。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筑公司起訴建造師,要求其退還“掛證”費用:原告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此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47000元,但被告并未將建筑專業證書注冊到原告公司。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及約定的將被告注冊建造師證件掛靠到原告公司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公司負擔。
建造師資質被“冒用”起訴公司索巨額賠償:原告劉先生起訴稱,他于2001年12月到2002年5月在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間參加了全國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并取得了相關證書。2002年6月,該建筑公司以經營不善為由將劉先生辭退。劉先生離職后找到該公司法人代表陸先生索要證書,但是陸先生告知劉先生,該證書并沒有注冊下來。2012年5月,劉先生在住建部網站查詢建造師考核注冊事宜,發現自己的《二級建造師臨時》在北京市建委網站已經注冊,并且執業機構是北京某建筑公司。劉先生認為北京某建筑公司惡意欺騙他,擅自使用屬于劉先生自身的悟性資產以為自身謀利,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劉先生將該公司起訴到豐臺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二級建造師臨時》資質證書,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并在本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向其登報道歉,并聲明在2002年到2012年間,該公司承包、承建的工程項目中,凡聲稱劉先生為項目負責人的項目,一旦出現任何質量問題,與劉先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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