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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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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其他公司資質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出借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經常見到的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重大事件,都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也不少見質量問題的刑事追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出借資質,都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為防范其他公司借用資質,可采取以下措施:
以下是一些其他公司借用資質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
有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 116 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標段均由該伙人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最終 23 人被判刑。
行業內對于其他公司借用資質普遍持否定態度。借用資質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是指沒有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在處理其他公司借用資質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認定一項工程系借用資質承建還是違法轉包,應重點從實際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聯系發包方,是否直接參與招投標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是否向有資質的單位繳納管理費等方面進行審核。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發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的,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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