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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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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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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檢測甲級資質的申請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申請材料: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見附件 1)。
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和證書附表。
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含姓名、身份證號碼)、職稱證書/檢測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其中,取消收取“主要負責人”材料;“檢測人員名單(含姓名、身份證號碼)”已并入申請表,不單獨提供;“檢測人員”指本單位申請資質對應專業的檢測人員,包含技術負責人;“社會保險憑證”指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2024 年 6 月(含 6 月)以后連續 3 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近三年”指 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8 月;“相關證明材料”指檢測工程規模或工程等級證明材料及代表性檢測成果(即加蓋 CMA 章的檢測報告)。
對于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山東、四川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因市場監管部門不受理,導致相關檢測參數未獲得計量認證的申請單位,需填寫《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的“六、檢測能力一覽表”的“(二)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的檢測能力”。
人員、業績和檢測能力認定等事項的其他有關要求詳見《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甲級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水利部公告 2023 年第 18 號),部分檢測項目、參數必須依據的標準有更新,應滿足相關要求(詳見附件 2)。
技術負責人提供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及自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社會保險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等險種,繳費單位原則上應與申報單位一致。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的六種情形外,申報單位上級公司、子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不予認可,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予以認可,但需作出情況說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水利檢測甲級資質的審批流程如下:
水利部行政審批受理中心統一受理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甲級資質認定事項申請。
申請單位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9 月 27 日(中午 11 點 30 分截止)登陸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在線提交電子申請材料;也可到線下服務窗口(地址附后)提交電子申請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請材料后,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水利部在法定時限內(行政許可 20 個工作日,專家評審、現場評審(如有時)共 40 個工作日,公示 5 個工作日,組織聽證(如有時)20 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對有關申請單位頒發資質等級證書。
水利檢測甲級資質的《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原審批機關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以下是一些擁有水利檢測甲級資質的企業案例:
經過審批和公示,全國共 194 家獲得甲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延續。其中巖土工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共“43 個”單位;混凝土工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共“48 個”單位;金屬結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13 個”單位;機械電氣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5 個”單位;量測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21 個”單位;巖土工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13 個”單位;混凝土工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16 個”單位;金屬結構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17 個”單位;機械電氣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甲級資質延續“7 個”單位;量測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升級為甲級“11 個”單位。資質領取時間:2020 年 11 月 16 日起。領取方式:持單位介紹信到水利部領取。除申請延續的單位需提交原證書外,還需準備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人員職業資格職稱證明原件、勞動合同原件、人員社保證明原件,以備查驗。
湖北韓宇檢測有限公司現擁有水利部頒發的混凝土工程類甲級、巖土工程類甲級、金屬結構類甲級、機械電氣類甲級、量測類甲級檢測資質。可承擔各類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的混凝土工程類、巖土工程類、金屬結構類、機械電氣類、量測類質量檢測業務。
水利檢測甲級資質的監管和違規處理規定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包括: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行為;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要求檢測單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進入檢測單位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 5 日內作出處理,在此期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試樣和檢測資料。
檢測單位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等違規行為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記入申請單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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