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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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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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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機構資質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獨立法人資格。
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防雷機構資質的審批流程如下:
申請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包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設備清單等。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不同地區防雷機構資質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與防雷機構資質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旨在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進行了規范,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方面。
防雷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機制包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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