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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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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許可證》是經營者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資格憑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左右。不同情況的換發流程如下:
一般情況:
結合年度核查換證:通常會結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換證工作。例如在2008 - 2009年的換證工作中,換證對象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含企業、個體經營戶), - 4月30日。除特定到期證件外,其他《水路運輸許可證》應在到期當年結合年度核查工作參照相關換證要求換證(2009年年度核查期間換證)。
申請與審核流程:
提交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持相關資料到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立的航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可與年度核查材料同時遞交)。
資料審核:由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換證申請,收回舊證,同時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其復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退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告知申請人不符合原因。
按權限換證:對通過年度核查的經營者,按原發證權限換證。若發證權限不在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由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將舊證(正、副本)原件、年度核查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逐級上報至原發證單位。例如發證權限在交通運輸部或其派出機構的,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后,統一到交通運輸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換證;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經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度核查并簽署初審意見后,由該公司將舊證(正、副本)原件、年度核查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至集團總公司匯總后,到交通運輸部統一換證(其中僅經營長江、珠江水系內河運輸的企業,分別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統一換證);部屬各打撈局的年度核查和換證由部救撈局匯總后到部統一辦理。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匯總報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換證的,需同時填寫“《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匯總表”(可在部網站下載)。
特殊情況:
許可權限調整情況: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權限發生調整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現有有效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可暫不換發,待證書到期申請換發時,按新的許可權限進行換發。
疫情防控期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可暫不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相關證件,
基本材料:
舊證相關:憑有效舊證(正、副本)換發新證(樣式不變)。如果舊證遺失的,應由持證人提交書面報告,并登報掛失。
營業執照副本:需要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變更相關材料(如有變更情況):
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經營范圍變更:變更舊證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經營范圍等主要內容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其他變更: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或因行政區劃建制變化需要相應變更企業名稱的,憑已變更登記的營業執照等資料,在換發新證時作相應變更。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年度核查材料:例如企業年度核查報告書(具體以當地政務服務網或相關部門要求為準,如 提到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到期延續需要企業年度核查報告書)。
特定業務相關材料(如客運):如果是市內水路客運經營許可,還需要自有船舶的所有權證書、船檢證書、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沿途停靠站點港航管理部門意見以及與當地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協議,企業經營船舶的高級船員一覽表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
一般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新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統一為從批準之日至第5年的6月30日止(超過5周年的,4年的6月30日)。
特殊時期規定:
結合年度核查的換證時間:如2009年的換證工作結合當年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工作開展, - 4月30日,并且由于舊證有效期截止時間與換發新證存在時間差,為不影響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疫情防控期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到期的,可暫不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長。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相關內容:
許可權限規定: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干線和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其他內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決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具體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向社會公布。
對經營者的要求規定:規范了水路運輸經營者在船舶配備、人員資質、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間接影響到許可證換發時對經營者資格的審核。例如,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與經營范圍相適應、持有有效證書、符合船型技術標準等要求;除個體工商戶外,應配備滿足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和高級船員等。
對換證相關的規定:如規定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經營者應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等內容,這是換發許可證的基本依據之一。
其他相關政策法規: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水路運輸管理中的許可、經營、安全等多方面內容進行調整,這些調整也會影響到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工作。例如調整了部分許可權限、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管理要求等內容,在換證審核時需要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特殊時期政策: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運輸部發布政策對到期證件的處理辦法,這也是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政策法規體系中的一部分,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和對經營者的扶持,以應對特殊情況對水路運輸行業的影響。
資質審核方面:
年度核查要求:申請換證的經營者應通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未通過年度核查的,不予換發新證。
經營范圍與船舶適配性: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這在換證審核時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使用普通客船、客貨船和滾裝客船(統稱為客船)運輸;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使用液化氣體船、化學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統稱為危險品船)運輸;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等。
人員資質要求: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配備滿足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和高級船員,在換證時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歷、勞動合同等情況需要符合規定要求。
材料準備方面:
材料完整性:確保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如舊證(正、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如有變更情況)等,材料缺失可能導致換證申請不被受理或審核不通過。
材料準確性:材料中的信息應準確無誤,例如營業執照副本和其復印件的一致性要保證,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在各種材料中應保持一致。
舊證遺失處理:舊證遺失時要按照規定提交書面報告,并登報掛失,否則可能影響換證流程的正常進行。
時間節點方面:
換證申請時間:嚴格遵守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的規定,避免因逾期申請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可能需要重新申請許可等情況。
特殊時期政策時間限制:如果處于特殊時期(如疫情防控期間),要關注政策規定的有效期,如2020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辦理換證或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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