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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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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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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江蘇省出版物資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確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根據相關規定,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查。
依據法定條件和標準,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也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江蘇省出版物資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 30 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 50 平方米。
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與江蘇省出版物資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出版管理條例(2016 年修正本)》: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為加強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規范新聞出版市場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江蘇省出版物資許可證的有效期情況如下:
參加年度核驗換證的單位為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并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批發、零售單位(含 2023 年新批準設立的發行單位)。年度核驗換證工作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換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統一設置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江蘇省對出版物資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許可證管理中應當遵循依法、公開、規范、便民的原則。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以任何名 形式向行政相對人收取涉及許可證的相關費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新聞出版許可證監督檢查、統一備案和信息公示等職責;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許可證的監督檢查職責。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所發放、注銷、吊銷的許可證在政府網站或經批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示。
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冒用,或者以買賣、租借等任何形式轉讓。
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的行政許可,許可證在年度核驗合格并加蓋核驗章后繼續使用。
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由實施行政許可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 1 個月內注銷許可證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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