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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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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中指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不少于3架購買或者租賃并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不少于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具有運營所需要的主運營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對于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所規定的投資比例及其他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
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
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應、民航計算機信息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系、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不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如下:
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五條的。
申請人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再次申請的。
申請人因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撤銷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后,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申請人收到不予許可決定后,基于同樣事實和材料再次提出經營許可申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的辦理流程如下:
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籌建申請報告。
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
投資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履歷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
擬經營航線的市場分析。
擬選用的民用航空器型號、和擬使用的主運營基地機場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的和培訓渠道。
擬申請的經營范圍。
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將其置于民航局網站,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一起報民航局。
對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局應當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籌建的初步決定,并將其置于民航局網站,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民航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籌建的決定。對申請人的籌建申請有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聽證,民航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民航局根據聽證的結果作出是否準予籌建的初步決定并置于民航局網站予以公布,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民航局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籌建的決定。
民航局對準予籌建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籌建認可決定,予以公告。對不予籌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建決定應當包括以下
籌建企業名稱。
籌建企業地址。
籌建企業擬使用的主運營基地機場。
籌建企業負責人。
籌建企業類型。
籌建企業經營范圍。
其他必要內容。
經民航局認可的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有效期限為2年。申請人自民航局準予其籌建之日起2年內未能按規定條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確有充足的事由,經申請人申請、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局可準予其延長1年籌建期。在延長籌建期內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申請人,民航局2年內不再受理其籌建申請。
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建延期,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理由。民航局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民航局對準予籌建延期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同意籌建延期的決定,予以公告。對不予籌建延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經準予籌建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和認可條件,在籌建有效期內開展籌建工作。
申請人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章程。
購買或者租賃民用航空器的證明文件。
客票、貨運單格式樣本及批準文件。
與擬使用的主運營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坪租賃協議和機場場道保障協議。
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履歷表、身份證復印件。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申請受理階段: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申請人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在線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版申請材料遞交申請人(擬辦企業注冊地)所在地監管局。
審查決定階段:各監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內,管理局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結果通知階段:管理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監管局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并將許可決定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予以公布。如不予許可,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是為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促進民用航空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修訂背景包括:
自《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在促進完善中國民航通用航空法規體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固化民航局開展的多項通用航空政策試點工作取得的可復制、可推廣成果,交通運輸部對其進行了多次修訂。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要求,民航局啟動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全面修訂工作。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貫徹落實民航局“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的通用航空發展思路,重新劃分經營項目類別,實現對通用航空企業的分類管理。
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干預,最大限度降低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
推動企業由他律轉變為自律,構建通用航空誠信體系。
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性成本,真情服務通航企業發展。
創新許可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
創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
固化通用航空“過度監管”專項督查成果。
扶持無人機新業態發展。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建決定的有效期限為2年。申請人自民航局準予其籌建之日起2年內未能按規定條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確有充足的事由,經申請人申請、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局可準予其延長1年籌建期。在延長籌建期內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申請人,民航局2年內不再受理其籌建申請。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取消了3年有效期限制,改為長期有效。
瑞麗航空經過一年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標志著該公司正式成立。至此,民航西南地區內運輸航空公司增加至20家,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航空公司12家,分、子公司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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