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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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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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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例如銀行、汽車經銷商、汽修廠都是保險兼業代理的主要群體。還有一個相近名詞叫做專業代理,專業代理機構就是指保險代理公司,以保險代理銷售為主營業務的機構,一般像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都是專業代理機構。兼業或專業代理都是有經營區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區使用同一個代理證;專業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業必須設置專門的機構,需要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兼業代理資格,但是這種機構費用較高。至于兼業代理,顧名思義,就是它的主營業務并不是保險代理,只是將其作為一種兼業來經營,例如客運公司的車輛都需要辦理保險,就可以辦理兼業代理資格證,這樣在保險公司錄入保單的時候,代理人就可以直接選擇建業代理機構,那么相關的費用也就可以直接由系統支付給兼業代理機構,而無需中間的代理人或專業代理公司轉手。
獲取保險兼業代理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依法登記注冊。
具備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業務人員。
具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和臺賬制度,能夠實現對保險代理業務檔案的規范管理。
具有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準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具有敞開式店面、網點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
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配備符合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業務許可步驟
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業務許可需滿足多個條件,主要包括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并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托管,全國性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并初審,銀保監會決定。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則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申請人應當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可行性報告,包括當地經濟、社會和金融保險發展情況分析,機構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說明,市場前景分析,業務和財務發展計劃,風險管理計劃等,以及注冊資本托管協議復印件及托管戶入賬證明等。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談話、詢問、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和審查申請人股東的經營狀況、誠信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等有關事項,并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申請人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風險測試應綜合考慮和全面了解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判斷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機構和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可能性,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是否嚴格隔離并實現獨立經營和核算,全面評估風險狀況。
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的申請事項,應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銀保監局受理并初審的申請事項,應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及完整申請材料上報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自收到銀保監局的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人完整申請材料后起,在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
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其他工商企業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條件和辦理流程,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申請保險代理、經紀集團(控股)公司業務許可
銀行類機構實行法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持證、營業網點統一登記制度。銀行類機構的法人機構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后,其分支機構可憑法人機構的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具有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準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具有敞開式店面、網點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配備符合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條件。
法人機構可以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向注冊地保監局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
法人機構未取得許可證、分支機構持有許可證的銀行類機構,由法人機構按照首次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要求,向注冊地保監局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在取得許可證后,應當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并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法人機構已持有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銀行類機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并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法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保監局申請延續。延續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參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銀行類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法人機構許可證復印件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范圍超出注冊地保監局轄區的銀行類機構,應當在開展業務的每個保監局轄區指定一家負責機構,相關職責包括獲取法人機構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告基本信息;轄內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以及增加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撤銷合并有關分支機構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報告當地保監局;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組織保險銷售人員定期接受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等相關培訓教育;對轄內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監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合規檢查。
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均應指定一名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該責任人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代理業務管理能力,且原則上應當是分管保險業務的機構班 員。
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數據。
銀行類機構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并依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具體登記方式由中國保監會另行通知。
法人機構終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應向注冊地保監局報告,并提交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終止申請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原件。
法人機構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續的;出現破產、解散等機構終止事項的;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被注銷許可證的法人機構應當及時將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法人機構收到許可證、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許可證、許可證遺失的,應按照保險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擬開展相互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參照銀行類機構管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間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于一家。
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如下:
問題:部分銀行類機構在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時,
問題:在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過程中,可能出現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不順暢,導致數據無法獨立查詢統計。
問題:一些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能未按規定指定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或者指定的責任人不符合要求。
問題:部分銀行類機構未按時向保監局報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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