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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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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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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司資質做網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可能導致法律責任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這意味著出借資質的公司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存在行政處罰風險。出借資質的一方還可能面臨行政部門的處罰,因為這種行為往往違反了相關的行業管理規定和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查處并施加相應的行政處罰。
可能面臨管理失控風險。資質借用可能導致出借方對借用方的經營活動失去有效控制。如果借用方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出借方可能因難以及時發現和制止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借用資質期間一旦發生經濟糾紛或法律責任,出借方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公司資質借用,有一系列明確的規定。例如,《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釋也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其中包括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
同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和使用也有相應的規范。
公司內部也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如明確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各類資質,不得私自借用、偽造、變造、轉讓公司資質等。
要合法使用公司資質做網站,如果網站是經營性的,需要辦理相關的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性網站不是備案,而是需要辦理許可證,如ICP許可證。申請ICP許可證時,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ICP許可證的受理時間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同時,辦理相關資質應以公司為主體,確保公司具備相應的條件和合法的經營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借用公司資質做網站或承攬工程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還有承包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的案例探討,探討了借用資質方的工程款究竟是向被借用資質方主張還是向發包方主張等問題。
被發現借用公司資質做網站將會面臨嚴重的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借用資質的行為,如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一旦被發現,將面臨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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