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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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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市生產白酒的食品小作坊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增加小作坊加工食品種類,卻未按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市場監督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致使該食品小作坊食品種類等信息與《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又如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租賃內蒙古自治區杭錦后旗陜壩鎮某小區車庫加工鵪鶉蛋,并通過流動攤點對外銷售。
小作坊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兩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害。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登記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要識別小作坊是否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了解食品小作坊的一些具體認定條件。食品小作坊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
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相比于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小作坊人少、規模小、工藝簡單,經營者比較容易達到條件。經營食品生產小作坊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就可以生產相應范圍的食品了,不含現做現賣。
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范圍也有明確規定,如 粉、面粉、大米、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中的粉條、粉皮、粉絲,豆制品 (非發酵性豆制品)中的豆腐、豆腐皮、豆腐干,食用植物油(半精煉)中的小磨香油等。
為防范小作坊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可采取以下措施: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結合地方傳統食品特色、消費習慣和食品安全狀況,統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錄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負面清單”。
開展小作坊摸底建檔工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檔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小作坊名錄庫,定期匯總小作坊總體情況。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小作坊摸底建檔和動態管理,小作坊建檔率要達到100%。小作坊建檔應重點記錄以下小作坊名稱、開辦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生產加工場所地址、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主要原輔材料(含食品添加劑)及采購渠道、食品銷售區域等。
目前,對于小作坊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各地通過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動小作坊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逐步規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例如,許多省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公布了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規。但同時,小作坊監管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新《食品安全法》預留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與法律責任等地方立法空間,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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