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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21
2014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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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天津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出版物”,選擇“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變更許可--設立”事項,按照各項申請材料,填寫準備好申請材料,進行網上申報。
網上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可通過郵寄或現場的方式遞交紙質材料。
接到紙質材料后,通常1個工作日即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天津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對于出版物零售:
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對于出版物批發:
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辦理天津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因零售和批發有所不同:
出版物零售:
天津市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申請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房產證明復印件及租賃協議。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承諾書。
、公章。
必須有相應的房產證明(復印件即可)。
必須有相應的租賃合同(復印件即可)。
申辦行政許可項目承諾書。
天津市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申請表。
授權委托書(如果法人自己辦理的話這個可以忽略)。
出版物批發: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領登記表原件。
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企業章程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協議、房產證)。
投資者工商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注冊資本數額、及性質證明復印件。
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硬件設備和出版物銷售專用軟件等證明)復印件。
經營圖書需要先去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然后在區行政審批局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天津市新聞出版局對于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
嚴格執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制度:任何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的發行納入出版物發行管理范圍,統一編號,依法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及批發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到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新聞出版局窗口申請辦理,經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批準,由市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零售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到其經營場所所在區縣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經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各區縣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于每月底將本月內新審批設立的出版物零售單位報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嚴格執行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本市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認證工作由天津市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報名培訓工作由天津新聞出版專修學院負責。對違反國家關于出版物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出版物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后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網上書店實行審批備案管理: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建立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應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嚴格執行年度核驗制度: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年度核驗,并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不得從非出版發行單位和出版物零售單位進貨。臺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出版物參照進口出版物管理。
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也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
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不得涂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
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單位須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資質,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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