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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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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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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管理服務許可證的申請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
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港 (站)點,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具備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條件中的第四項,并擁有與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
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港 (站)點,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有確定的負責人。
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辦理水路運輸管理服務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審批。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企業或個人的資質、運輸船舶的情況、客源貨源情況等。
審核通過后,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會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5 年。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 30 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水路運輸管理服務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確了未經許可從事水路運輸的法律責任。
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船舶管理、安全責任事故、危險貨物運輸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與水路運輸管理服務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25 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0 年第 4 號)
補充信息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權限發生調整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現有有效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可暫不換發,待證書到期申請換發時,按新的許可權限進行換發。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水路運輸經營者委托船舶管理企業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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