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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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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蟲夏草的產品屬性一直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時而歸屬食品,時而歸屬藥品,時而歸屬保健品,產品市場極為混亂。1990 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將冬蟲夏草收錄于其中,表明了其中藥材的身份,但中藥材卻不等同于藥品,其不需臨床試驗進行藥效驗證,同時經營出售也無需專門的許可證。但鑒于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缺失,2001 年以前,冬蟲夏草被以各種身份在市場流通著。直到 2001 年,冬蟲夏草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衛生部明令禁止其用于保健品原料。2005 年,當時負責保健品監管工作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度聲明,冬蟲夏草不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人工培養的冬蟲夏草菌絲體進行替換。**需要注意的是,冬蟲夏草不屬于藥食兩用物質,且衛生部于 2002 年印發了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目錄,其中并不包括冬蟲夏草,說明冬蟲夏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國家質檢總局在 2010 年底發布《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禁止企業用冬蟲夏草為原料生產食品。自 2009 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組織專家討論后也表示,冬蟲夏草作為食品長期服用的安全數據尚不明確,“暫不建議作為食品原料使用”。2010 年,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了《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冬蟲夏草不屬于食品。
冬蟲夏草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如門店將冬蟲夏草出售給消費者個人,需要門店針對每一位消費者的購買情況單獨辦理銷售許可。申請材料包括出售(本省企業)收購(外省企業)雙方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采集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政許可申請表、購銷合同、銷售方的銷售說明文件。
2010 年 12 月 7 日,《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質檢食監函 243 號),文中明確表示“冬蟲夏草嚴禁作為生產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2012 年 6 月,國家食藥監總局下發《關于冬蟲夏草中藥飲片炮制規范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冬蟲夏草粉碎及壓制成片,不屬于中藥飲片炮制規范范疇。法院審理認為,《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含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相關申報審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出臺《》明確了蟲草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蟲草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南通市自然資 規劃局崇川分局發放南通市首張“野生冬蟲夏草經營利用行政許可決定書”,批準市區某商家購買、出售野生冬蟲夏草相關事宜。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須提交)。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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