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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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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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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條件因經營主體和業務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辦理條件:
企業法人資格: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規定運力的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有符合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個人申請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不超過 600 總噸,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投入運營的船舶條件: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使用普通客船、客貨船和滾裝客船運輸;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使用液化氣體船、化學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運輸;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船型技術標準、船齡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
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規定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規定要求,其從業資歷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應當具有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根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均為不需要配備船長、輪機長或者大副、大管輪的船舶,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員的從業資歷。水路運輸經營者委托船舶管理企業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級船員配備: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中,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應當滿足要求。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 25%;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 50%。
水路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的申請流程如下: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要材料)、自有船舶的所有權證書、船檢證書、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必要材料)、沿途停靠站點港航管理部門意見以及與當地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協議(必要材料)、企業經營船舶的高級船員一覽表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
向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干線和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 60 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其他內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決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具體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向社會公布。
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應當在其《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推進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等證書電子化,加強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相關證照信息共享。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0 年第 4 號)第十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5 年。《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確定。
與水路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其中,《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對水路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申請流程、有效期、監管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水路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向水路運輸經營者如實提供貨物信息,托運危險貨物的,還應當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收到實名舉報或者相關證據證明托運人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對相關貨物進行檢查。水路運輸經營者發現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運人拒絕接受檢查的,應當拒絕運輸,并及時向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未裝船的還應當及時向擬裝船的港口經營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托運貨物信息進行登記并保存至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后 6 個月。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或者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開航后發現旅客隨船攜帶或者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的,應當妥善處理,旅客應當予以配合。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布國家規定的不得隨船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清單。旅客應當持有效憑證乘船,遵守乘船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為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優惠、免票等優待服務。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知識和技能的乘務人員,保持船上服務設施和警告標識完好,為老幼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無障礙服務,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并及時向旅客播報特殊情況下的禁航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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