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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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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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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五條 企業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變更或者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已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材料等。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十八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以上內容為企業建筑資質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包括總則、資質分類和分級、資質申請和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部分。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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