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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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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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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之前,您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了解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
確定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 200 萬元。
準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且不能是臨時的,須是固定的。
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收件: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若材料齊全則予以收件;若材料不全則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審核內容包括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審核內容與收件環節相同。
審查: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決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 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若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 200 萬元。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申請流程具體如下:
準備好上述所需材料。
向許可機關提交申請。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許可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根據需要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 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用工單位未將《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施行)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其中,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主體不僅指本單位不得設立,而且本單位所屬單位不得出資或者合伙設立。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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