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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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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建筑資質引發的糾紛案例眾多。例如,江西某建筑公司在相繼不足三個月內,因出借公司資質被罰款187萬元。該建筑企業負責人也因多次出借建筑資質陪標,被公訴機關認為損害了招標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又如,在某一具體案件中,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某酒店工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韓某強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無效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擔損失。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比如,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僅僅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但沒有實施具體的施工行為或管理行為,對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費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在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后,參與了工程管理等具體工作,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審判實踐中,可以從多個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例如,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雇傭關系、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等。如果出借資質的企業沒有截留工程價款的,不應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果出借資質的企業起訴發包人,則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出借資質的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索要工程價款不需要取得實際施工人的授權。
為防范出借建筑資質糾紛,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并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設備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文件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為保障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嚴把選人關,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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