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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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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資質轉讓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2016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五十四條和2021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均對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認可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給了舉辦者退出民辦學校的機會。民辦學校舉辦者權利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方面,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將其出資份額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通過合作辦學的形式,將學校的經營管理權、取得合理回報權轉讓給他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其中有關舉辦者變更問題也備受關注。第十三條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和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教發廳(2008)2號)第二條第4項規定,舉辦者是指審批機關批準的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舉辦學校者。據上述兩通知的規定,在辦學許可證中,負責人與舉辦者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民辦高校設置本、專科專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
民辦學校資質轉讓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應當履行以下四個程序:
原舉辦者提出變更申請。
進行財務清算。
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
報審批機關核準。這四個程序必須依次進行,缺一不可。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投資者容易出現問題,比如從《公司法》的角度考慮問題,將學校“收購”等同于公司收購,一些投資者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購”中僅簽訂“收購”協議和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在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購”中認為僅需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公司股權登記變更即可,完全忽略了審批機關的舉辦者變更程序。一些投資者雖然注意到了舉辦者變更程序,但在財務清算或理事會決議等環節出現紕漏,如財務清算報告造假、理事會會決議程序瑕疵等等。同時,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在民辦學校資質轉讓過程中,有諸多需要注意的方面。要做好目標學校的接管整合,包括做好資產盤點移交,對照舉辦者變更環節做出的財務清算報告和收購協議列明的資產清單,對目標學校的資產認真盤點和交接;做好目標學校管理權交割,明確學校管理權交割的時間節點,對學校印章、證照、銀行賬戶、檔案資料、人員名冊等做好交割,并修改好學校章程,保障新舉辦者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做好重要崗位人員調整。設立分校是民辦學校擴張的主要方式,要關注是否已根據規定獲得了審批或備案;如果是加盟形式,應注意風險控制,以保證加盟商提供的教學質量達到標準;應注意分校會計的處理,尤其是其是否可以并表的問題。對于轉讓方(“賣方”)存在一定風險,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處,還將面臨更嚴重的后果。教育資質轉讓是一種違法行為,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不能轉讓。根據辦學許可證處罰規定: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
在民辦學校資質轉讓的案例中,存在不同的情況和判決結果。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強調意思自治原則,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若無違法情形,應認可合同效力。在此基礎上探求該轉讓協議的具體內容和目的,法院認為該合同實質為轉移辦學經營權利,也即《民促法》許可的舉辦者變更,而非六十二條所禁止的買賣辦學許可證的情形。二審法院更從協議履行情況(雙方辦理了該學校法定代表人及舉辦者變更登記手續的事實)印證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并非買賣辦學許可證,因此不違背民促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無效。但在另一些案例中,最高院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否認協議效力。民辦學校屬于公益性事業,舊《民辦教育促進法》將民辦學校分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不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各地法院在對民辦學校經營權或舉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上,裁判存在不一致。
民辦學校資質轉讓存在一定的風險。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因各種原因需退出辦學,或有意向投資民辦教育的投資人在簽訂相關協議、辦理變更手續時,需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必要時建議咨詢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專業人士,避免投入大量資金、精力后卻一場空成了“冤大頭”,甚至招致行政處罰。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固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也即是只有民辦學校才能對學校的所有資產享有財產權,包括舉辦者在內的任何個人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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