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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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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旨在規范建筑設計資質的管理,確保建筑設計的質量和安全。以下是詳細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設計資質的管理,加強對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認證和監督,保障建筑設計工作的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立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建筑設計資質的認證、注冊和管理工作。該機構由建筑行業的專家和相關部門代表組成。
第三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和修訂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標準和辦法;
組織和實施建筑設計資質的認證、注冊和年度審核;
對建筑設計資質的信息進行維護和管理;
對違反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和處理;
開展建筑設計資質相關的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建筑設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和支持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及樣本。
第六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統,方便管理、查閱和使用建筑設計資質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建筑設計專業學位;
有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的經歷,且取得優秀業績;
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和創新能力;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相關的條件。
第八條 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書;
身份證明;
學歷證明和學位證書;
業績材料;
技能證書;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相關的材料。
第九條 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和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獲得相應的資質認證。
第十條 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認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人可以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請續期。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取消和撤銷,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因違反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經紀律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的;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
不能履行建筑設計工作的。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機構申請資質注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符合規定的建筑設計人員;
具備相應的辦公場所和硬件設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建筑設計行業的許可證照。
第十三條 建筑設計機構申請資質注冊,應當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書;
機構章程及組織機構證明;
建筑設計人員資質認證證書;
辦公場所和設施的證明;
國家許可證照。
第十四條 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和決定,符合條件的建筑設計機構將獲得相應的資質注冊。
第十五條 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建筑設計機構應當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請續期。
第十六條 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的變更,應當及時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報。
第十七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設計師的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管理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認證和注冊情況。
第十八條 建筑設計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報告相關信息,如職稱晉升、業績變更、專業技能提升等。
第十九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建筑設計機構應當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記錄和本年度的設計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筑設計機構解散、終結或者停業的,應當及時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報告,并注銷相應的資質注冊。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暫停資質權利、撤銷資質注冊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筑設計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提供虛假材料;
違規辦理建筑設計資質注冊;
不按照規定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未經資質認證或注冊,擅自從事建筑設計工作;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招標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旨在確保建筑設計的質量和安全,規范建筑設計資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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