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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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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的資質進行投標。《公司法》的規定,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擁有獨立的財產和經營權。這意味著子公司的資質是專屬于其自身的,不能隨意被總公司或其他實體所使用。
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自己的義務和法律責任。通俗的講,母子公司之間,“你的是你的,”,出了問題,彼此并不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母公司僅以它在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來承擔法律責任。
資質是國家現行有效的強制性規定中,關于企業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置一定的資質作為投標人(供應商)投標的資格條件,是為了確保投標人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來完成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中所指的“附屬機構(單位)”具體范圍包括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相關機構。
在某案例中,A 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授權書,一方面證明總公司知悉本次招標內容以及其分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的行為,也體現了總公司為 A 分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承諾。根據《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解釋,A 分公司具備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另一方面,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也體現了總公司允許 A 分公司使用其資質,并對其投標過程提供技術支持的意愿。因此,A 分公司滿足本次招標的實質性資格要求。根據以上兩點,評標委員會對 A 分公司投標有效性的判斷是合理合法的。
總公司和分公司能否使用對方的資質和業績投標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是怎樣的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里有分公司的表述,沒有總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業界俗稱總公司)承擔。
資質和業績是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評審比較的重要因素。《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如果 B 公司與 A 公司是關聯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B 公司可否持 A 公司的資質與產品授權參與政府采購投標?如果可以授權,那么被政府采購明令禁止的企業再單獨成立一家公司或者委托別家公司、關聯公司進行投標,政府采購禁令豈不形同虛設?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中所指的“附屬機構(單位)”具體范圍包括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相關機構。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借用資質的,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 83 條的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規定,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據“提供虛假材料”來論處。說完資質,和資質一樣,如果允許互相借用,也會帶來不良后果。母、子公司之間,由于上述法律關系的原因,同樣不可以互相借用。
總公司將自己的資質授權給下屬分公司,允諾其使用該資質參加投標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項目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投標,則該分公司在該項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標人 (總公司)的授權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標。這種情況下,投標有效。
分公司可以參與投標,但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得到總公司的授權;二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最終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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