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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8: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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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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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師掛靠資質是指沒有資質的個人或資質低的單位,假借有資質或資質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進行建筑市場經營活動并向其交納管理費的行為。其顯著特征包括: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資格但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要求的資質等級;被掛靠人具有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施工的渠道和能力;掛靠人按工程合同造價(或結算造價)向被掛靠人繳納一定比例的所謂“管理費”后,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自行組織工程的施工建設工作,而被掛靠人基本上不對工程施工實施真正的管理,繳納的“管理費”實質上就是“掛靠費”。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也禁止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等行為。對于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有撤銷注冊、罰款等處罰措施。政府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的專項清理,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建設行政處罰規定,進行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施工企業將予以停業整頓、限制市場準入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
在工程掛靠糾紛案例中,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接工程,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例如,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號案件中,原告袁吉坤掛靠被告江蘇長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最終法院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在這個案例中,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出借資質并收取管理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建議依法應由建設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同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無效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負清償責任。驗收合格后,出現質量問題,應通過工程保修解決,以此為由,抗辯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工程掛靠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工程掛靠合法認證標準包括: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其他建設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專業分包的發包人不是工程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管理負責人一人以上,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施工總承包人、專業承包人與施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工程支付關系;建設單位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采購、及發票證明等其他。
建筑行業深陷“資質掛靠”怪圈,市場中有大量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方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招攬工程,而網絡上各類“資質掛靠”網站則數目繁多,數以十萬計的尋租廣告大量存在。而在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筑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筑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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