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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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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是為了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而制定的。以下是詳細的資質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中從事城市供水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城市供水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企業系指專門從事向社會供水的企業和其他向社會供水的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系指供水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水的水質、管網水壓、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 下列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業;(二)集體所有制城市供水企業;(三)中外合資經營城市供水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城市供水企業和外資城市供水企業;(四)私營城市供水企業;(五)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企業的內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按日綜合供水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日綜合供水能力在1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萬立方米)企業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發證;也可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建設部核準并發證。
日綜合供水能力不足100萬立方米企業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發證;也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委托企業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對并發證,報建設部備案。
第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查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進行。《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九條 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供水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申報表;(二)企業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職稱證件;(三)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條 新建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企業試運行兩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后經審查仍不合格的,報請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十一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批部門按本規定重新對其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供水試運行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做好供水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供水的水質、水壓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城市供水企業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遺失《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必須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個月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作廢。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變更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時,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企業上一年生產和經營情況書面報告資質審批部門。供水企業資質每五年一次,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規定復審年份的三月底之前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者,換發資質證書;經復審不合格者,注銷資質證書,并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吊銷試運行證書或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兩萬元以上下罰款:
(一)不按本規定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的;(二)申請資質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三)不按本規定申請辦理資質注銷或變更登記的。
第二十條 新建企業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向社會供水的,由企業所在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供水企業,經資質審查不合格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后資質審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報,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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