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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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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資質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繁榮,保障建筑工程質量而制定的。以下是該條例的詳細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繁榮,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經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競爭、合法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筑市場??h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h級以上有關專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商、財政、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市場主體包括建筑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務組織。中介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建設監理、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咨詢和發包代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六條 下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一)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二)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三)建筑業企業;(四)建筑市場中介服務組織。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其解散或被撤銷、合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資質證書;分立的,應重新申請辦理資質審查。
第八條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來本省從事工程承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后,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九條 發包方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三)能夠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發包方自行發包建筑工程,應當具有與所發包的工程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形式發包:
(一)投資1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層建筑和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的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鼓勵建筑工程招標在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勘察、施工招標標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核。
第十五條 招標發包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確定招標機構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投標的單位;(五)向合格的申請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七)開標并評審投標文件;(八)確定中標單位。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采用設計方案競投的方式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六條 落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標底進行復核。由此造成的損失,標底經審核的,由審核單位負責賠償;標底未經審核的,由編標方負責賠償。組織復核的費用由申請復核或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三個階段可以合并發包給一個承包方,也可以按階段分別發包。
第十八條 承包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包,但不得轉包。分包方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除特殊工種和勞務外,也不得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保修由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分包方應對其所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保修向承包方負責。
第十九條 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承包方。禁止采取不正當手段發包或承包建筑工程;禁止發包方或承包方不合理壓低或抬高勘察設計費和工程造價,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二十條 發包方依法確定承包方后,雙方應當使用或參照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出借、出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勘察、設計的圖章、圖簽。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筑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從事建筑市場中介服務活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是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分類、等級以及相應的資質標準。同時,規定了資質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公告等程序,確保資質管理的公開、公正、透明。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勞務分包資質不分類別和等級。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生成打印。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通過“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批準后,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資質標準要求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撤回其資質證書。
福建省建筑資質管理條例的出臺,旨在規范建筑市場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通過對建筑市場主體的資質審查、發包和承包的規范、中介服務的鼓勵以及對資質管理的嚴格要求,福建省致力于打造一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這些規定不僅保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福建省建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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