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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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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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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獲得的準許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書。根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申請設立金融機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同其規模相適應的業務量;符合各金融部門專業分工的要求;符合經濟核算原則,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資本金;有完備的章程。符合上述條件的金融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省級分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金融經營許可證在金融機構撤銷時需要繳銷,并停止營業。此外,金融機構需要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始營業。
在中國,金融牌照的頒發有相應法律法規依據,如《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都會明確金融機構的命名特征、資本資金、股東背景、公司治理和運營架構等要求或條件。因此,獲得金融牌照的主體實際上就獲得了代表官方認可的經營或從事某種業務活動的能力和實力。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許可證”并不等同于“金融牌照”。雖然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但金融牌照更強調從業門檻,而金融許可證則偏重于具體業務的許可。實際上,金融牌照的頒發并不局限于金融體系監督管理機構,商務部等有權機關也可負責特定細分行業的準入批準。因此,在溝通交流中使用“金融牌照”這一通俗詞匯更加具有溝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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