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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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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一部針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管理法規。這部法規主要規定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部分解讀: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符合國家或地方環保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分級審批頒發: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具體來說,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其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續期: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增加危險廢物類別、新建或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以及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等情況時,需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此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如需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許可證管理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于規范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防治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在從事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該法規的規定,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合法、合規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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