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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1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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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探員很快。如果你不熟悉流程,你可能會走很多錯誤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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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節省時間,用它去做更多創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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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出面,你可以很容易地注冊一個公司。為什么不呢?現在成都創業者注冊公司,公司財務申報交由代理記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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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學生注冊公司的費用
其實,注冊公司并沒有錯。
當然,成立多家公司也是合法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當然,他們肯定不會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我看了一些注冊的公司,基本上都是這樣的所有權結構:
隨便看他們的6家公司,注冊資本基本都在500萬元左右。有的因為懶得查有沒有相關年報信息而提前注冊。我還沒有調查有多少實收,但傻瓜都是
知之甚少。
(這里提醒一下,認繳制放開以來,除了特殊行業,比如銀行。其他企業的注冊資本一開始不用足額繳納,其余的可以慢慢繳納。)
所以,不要以為自己注冊資金500萬元,注冊了幾家公司,身份還是董建高管,就會覺得幾個大學生很有錢。
只是登記而已。隨便填寫。真的沒有門檻。
但需要注意的是:
注冊資本越多,責任越高。
他們基本上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上有個笑話叫:法律人不是人。
法人一般指公司等組織,而不是活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常常被混淆。
這里我們只需要注意這群大學生被拉去當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承擔的風險很多,散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在此不再贅述。
股東可以多,法定代表人可以只有一人。
一般我們認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責任人。如果企業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責任。
通俗理解:公司不是人,公司不可能坐牢。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可以拉出來祭天。
實踐中,不少企業高管為了規避各種風險,隨意找員工加200元工資讓其擔任法定代表人。那么你實際上是自己操縱公司,這種行為也是存在的。
是否涉嫌犯罪暫時很難說。
但我個人認為,他們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并不奇怪。
這起案件有噱頭,與“單純可愛傻白甜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案類似。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喚起大家的情緒,認為這群人是無辜的,正義是黑暗的。從來沒有提到,這名大學生通過這種行為,賣掉了很多保護動物賺錢,已經意識到了鳥類的價值。
也就是說,即使他們看起來是無辜的。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廖夢涵的回答提到是不是犯罪,要審判他們的主人
看看你是否知道這些公司是用來詐騙犯罪的。
我想談談另一個案子。
前一段時間可以換號,一些長期存在的黑場突然猖獗起來。
很多學弟學妹問我:“我可以兼職解封嗎?”
一單400-800元不等。工作很簡單,只要動動手指就行了。加好友,再幫標題解封,幾百塊錢就有了。
我回應如下:
有學弟學妹覺得我危言聳聽,帶著三個室友賺了幾萬塊錢都沒出事。
但我記得有先例。
為什么在這里提起無關的案件?
或者是因為“主觀心理”,即是否知道自己在犯罪。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不知者無罪”似乎已經是約定俗成的情感概括。
刑法中也有“知道違法性的可能性”的概念。
這是“無違法知識可能”的直接體現。
但如果存在違法知情的可能,可以通過詢問對方、上網搜索等方式,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即使不學法律,也不能免責。
這就好比,“沒有老師和家長教過我殺人是犯罪,所以我不知道殺人是犯罪”可以作為犯殺人罪而免責的借口。
做解封的這群大學生是否知曉自己的行為犯罪,對案件事實認定有著重要影響。
那么他們是否有非法知情的可能呢?
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在收到提示后,有各種方式自問是否違法。即存在違法知情的可能,但仍不收手。那你應該承擔責任。
“我不知道”不能再成為他們的借口。
更何況,在“解封”的情況下,他們真的不知道為什么人們會如此頻繁地被封?
確實有意外封號的情況,但每天動輒收到十幾個封號,真的是因為意外嗎?
其實他們早就知道,只是裝糊涂罷了。
所以這群大學生也提供了犯罪行為
救命啊。
刑法中不僅有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的概念,還有教唆犯和幫助犯。
教唆和協助的行為同樣有可能構成犯罪。
例如,持刀殺人的人是故意殺人罪。而一人幫助另一人殺人,也成立了故意殺人罪。
回到本案,為從事詐騙的這群人提供幫助(比如注冊公司進行詐騙),即使不是自己操作,“不知道”具體詐騙是如何實施的,也屬于犯罪行為。
不管你是否知道,從主觀的角度來確定你是否犯罪當然很重要。
但以“我被他們騙了”為借口,似乎有些勉強。
(畢竟在集體單位犯罪中,似乎每個人都會這么說。)
媒體總是用“單純可愛的大學生被黑暗正義迫害”“不存在違法知識的可能”等噱頭,試圖洗白犯罪分子和幫助他們犯罪的人。
你有沒有想過被詐騙的受害者是什么感受?
主犯和幫助者都是罪犯,
罪犯一定要洗嗎?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大學生是否對犯罪行為完全不知情,值得懷疑。
因此,我并不是指在這宗案件中,他們一定犯了罪。
但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讀到了安曉的回答。因此,它采取了一定的立場。
--我個人認為,即使他們作案,也不稀奇,與噱頭無關。
因此,我的文章也是圍繞“犯罪成立,為何不能免責”來寫的。
即法律為何有可能懲罰“傻白甜”?
某媒體不應營造“單純可愛的大學生被騙、被司法迫害”的形象。
我討厭這東西。
因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不是把所有責任推卸到:“我不知道,我不能知道。”
天上永遠不會掉餡餅。即使是大學生,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與年齡相適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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