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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2: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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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照公司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這些章程特制通過建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由當事人共同資助。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經工商局批準)。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各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七條股東的名稱和認繳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股東的名稱或者認繳的出資額的名稱、認繳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八條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的執行董事、監事;和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3)檢查并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4)主管的審批報告;(5)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帳戶計劃;(6)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合并、分立、解散、解散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條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例會每年舉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集會議按時召開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執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他的職責要求股東會議,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如果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一年。執行主任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查批準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四)編制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合并、分立方案;(八)決定設立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和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和他的薪酬經理的提名;(10)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公司應當有一個經理,他應當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組織實施決議的股東會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3)擬定計劃,建立公司的內部管理結構;(4)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v)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6)推薦的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和公司的首席財務官;(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一)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二)監督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三)在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中,要求其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職務時,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董事不履行他的職責的召集和主持股東的會議本法規定;(5)向股東提案會議;(6)研究所起訴執行董事或高級經理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第六章第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要時股東有權更換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二)召集、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會的執行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四)在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和處置權。但裁定和處分權符合公司利益,應當事后向股東報告。第七章股東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額。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該股東約定的股權的權利。兩個以上所有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方出資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三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小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30天內公司的清算:(2)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到期或其他原因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三)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四)業務被依法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兩份,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簽字:(或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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