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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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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資公司注冊:
在北京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登記手續
受理范圍:區級
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接受-批準或驗證-許可證發放
辦公地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登記處(北京市朝陽區小云路小云里1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提交程序: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包括《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國投資者名錄》、《外國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期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
2. 章程;
3、批準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4. 各投資者的法定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須提交其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澳門、臺灣地區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須經公證機構按照當地文件提供(香港地區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出具,加蓋專用章進行轉發,由公安部出具的大陸臺灣同胞證明也可作為在臺個人投資者身份的證明,無需公證);外國投資者與在我國的東道國尚未建立或終止外交關系,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在第三國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后到公證機構辦理(領取)博物館認證,通過公證或證明文件仍需在中國第三國(取得)博物館認證);
5.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委托書(委托書);
7. 企業秘書登記表(聯系人);
8. 《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制;
9. 經營范圍涉及預先許可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10. 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11. 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成立大會會議記錄或者成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
注意事項:在中關村科技園注冊的企業如不申請具體批準的商業項目,需提交承諾書。
除上述必要文件外,還應提交投資者名錄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名錄。
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設立
在中國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稅收、購地等各項優惠政策。外商投資公司的設立,不僅在稅收上有三次減免和兩次免征,而且還擁有獨立的進出口權(自營進出口報關權),在設備和貨物的進出口上有更多的稅收減免。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材料要求:
1. 原場地租賃合同或原買賣合同
2. 境外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一份
3.境外公司注冊證明復印件一份
4. 境外公司商業登記證復印件一份
5. 境外公司會計簽字的資信證明復印件一份
6、境外公司章程原件1份
海外公司董事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8、境外公司企業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
外商投資公司申請條件
境外公司情況: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和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外商投資公司注冊資本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港元;
(二)保稅區內企業不低于200萬港元;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請流程
企業設立申請書或項目設立報告-《外資局批準證書》-《環境保護批準文件》-《企業預分配代碼》-《工商營業執照》-《稅務局國稅地稅》-《企業代碼卡》公安局公章-銀行基本賬戶-外匯登記證-海關登記證
外商投資公司已完成整套材料
1. 外商投資公司章程
2、外商投資公司:環保審批
3、外商投資公司:政府審批
4. 外商投資公司批準證書
5. 外商投資公司:工商執照
6、外商投資公司:國稅或地稅
7.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代碼證
外商投資公司:外匯登記證
9. 外商投資公司:辦理稅務登記證
外商投資公司:海關登記證
11、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公安(公章、私章、財務章、清關章)
12. 外商投資公司:基本銀行賬戶
注冊的外國代表機構
(1)《申請表》(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提供的材料,并由董事或總經理簽字)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如下:
(一)常駐代表機構名稱
2)總代表處人員名單
(三)企業簡介和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務范圍
4)辦公地址
(五)居留期限
(二)任命書(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提供的材料,并由董事或執行董事簽字)
任命書內容如下:
主席簽署的董事會或總經理指定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授權、首席代表和代表的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作為董事會主席作為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權必須由公司董事會的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簽署,不設該企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簽署相關文件
(三)首席代表簡歷
首席代表的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所在地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的有效期
(六)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表明該企業資信評估情況和有效期限的資信證明
(7)辦公大樓外居住證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二寸照片兩張
一、代表處的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也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載明,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特殊行業需審批)后,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由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間接的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在外國企業經營范圍內進行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經營活動。但是,中國同外國企業所在國的政府簽訂了雙邊條約,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國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按照該條約的規定執行。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的商業活動,但這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能從事任何經濟活動。機構有權從事與其工作相適應的經濟活動,有權簽訂與其工作相適應的經濟合同。
代表機構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企業(地區)常駐代表機構直接登記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外,外國企業在上海設立代表機構將申請工商直接登記。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公司辦理申請手續。整套流程如下:
辦理事項及主管機關
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公章:公安局
企業代碼登記:組織代碼管理中心
統計登記:國家統計局
外匯管理許可證:國家外匯管理局
稅務登記: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海關備案登記:海關
健康證明:衛生檢疫站
外國代表就業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外國代表居留許可和工作簽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
以上注冊完成后,對以上注冊內容有任何變更由登記機關審查登記。
代表機構登記所需文件
1.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原件)
申請書應簡要介紹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書還應當列明應當提交的材料清單。外國企業認為需要向審批機關提供其他資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說明。申請信應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以下關鍵數據:
(一)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的經營活動;
(二)常駐代表機構名稱;
(三)常駐代表機構的用途;
(四)經營范圍;
(五)首席代表的姓名;
(六)常駐代表機構的期限;
(七)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書應當使用外國企業提出申請的信紙。
2. 外資企業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由外國公司的銀行出具,簡要介紹外國公司的資信狀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以下數據:
(一)外國企業名稱、賬號;
(二)外國企業的通常存款數額,如申請日之前六個月或者一年內的平均存款數額;
(3)外國公司資信狀況的簡要評估。
出具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為與該外國企業有業務關系的銀行。信用證明應當由銀行負責人打印,并由授權人簽字。
3.首席代表任命書(原件)
聘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應為外國企業指定的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姓名。一般應當打印在申請企業的信紙上,由外國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其他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復印件和照片
使用公司的官方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你的簡歷應該從高中學歷到你工作的公司一致。
5. 辦公室的租金租賃商會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簽署的辦公室租約、辦公室租賃意向書或房地產購買證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房地。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國建筑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辦公場所。代表機構只能租用經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大樓作為辦公場所。
6. 設立外國機構登記表
登記表一般由登記主管機關打印,外國企業或承辦單位可直接向登記主管機關領取。申報單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和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成立證明或公司證明
這種文件應當是公司注冊證明或者相應的文件,其格式和內容應根據外國公司注冊所在地的國家和地區而有所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具有合法業務的,如不能提供原件并須提交當地的公證,領事館認證文件或香港公司提交的合法營業執照及該企業委派的常駐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授權書原件;由中國授權公證人在香港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批準的證明文件;與附件確認此文件也可以提交。
8. 引進外資企業
提供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姓名等。
9. 預防措施
1)以上文件必須用中文。如果文件是外文的,每個審批機關都需要有中文譯本。
2)以上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須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同。
4. 特殊行業審批項目
未被撤銷批準的行業,如金融、保險、海運業、海運代理、航空運輸、運輸等,申請人應當在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領取批準證書時,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包括金融、保險、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還應提交負數和損益表,公司章程、董事會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應持有商務部批準文件或證明。
1. 交通部
外國航運企業、航運代理機構、多式聯運企業及其他航運相關企業和組織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中國民用航空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
3.司法部
外國機構在中國設立機構,須經司法部批準。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境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須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應當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準,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給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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