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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16: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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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浦舊改新規出臺:企業交納不少于1億元押金,公示時限縮短至7個工作日
10月14日,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發布《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老村落》。合作改造項目公開出臺了《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提高了企業參與老舊改造的準入門檻。值得注意的是,引進合作企業的公告時限由“不少于45天”縮短為“不少于7個工作日”,真正落實了“快拆、快批、快”的要求。建設“黃浦區!
具體來看本通知的重點:
1、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公司自有資金比例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2、企業聯合體的成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符合上述條件的主要企業在聯合體中的股份不得少于51股; 3、中標合作企業根據合作框架協議,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農村集體簽訂合同。合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合資公司,并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合作框架協議原則上應約定中標合作企業不得轉讓項目股權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將合資公司轉讓給第三方。 4、投票前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須經80票以上參會人投票通過; 5、農村集體通過代理平臺發布公告信息,自公告之日起至申請合作企業提交資質審核材料截止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老村合作改造項目合作企業公開引進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黃浦區各街道、鎮、區政府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各直屬單位:
《廣州市開發區黃埔區老村改造合作改造項目合作企業公開引進指南(試行)》已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輻射區市區更新局報告。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
2020 年 10 月 9 日
廣州市, 廣州市黃浦區開發區老村合作改造項目公開引進合作企業指南(試行)
第一條 進一步推進我區城市更新工作,規范老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進合作企業的行為。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廣東省政府),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市更新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更新工作(穗府辦規[2019]5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穗建桂字[2020]16號)和《廣州市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黃浦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穗浦富貴[發〔2019〕20號)等有關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合作企業的選擇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尊重主體的意愿和決策權。 .
第三條 引進合作企業的要求:
(一)舊村改造項目基礎數據經審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已按規定實施合作改造模式。表決通過后,即可進行合作企業的引進。
(2)農村集體是合作企業選擇的主體。老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街道(鎮)組織經濟聯合體(經濟社會)做好投票表決,按照民主原則對農村集體進行指導和監督。決策過程進行相關表決工作,相關表決過程應當經過公證程序(包括表決前公告、表決程序、表決后公告等)。
(三)農村集體應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以下統稱“代理平臺”)臺灣”)開展舊村改造項目,公開介紹合作企業的相關工作,選擇最佳合作企業;鼓勵有城市更新開發經驗的區國有企業參與舊村合作開發改造項目。
(四)農村集體選定的合作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二級以上(含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格(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為準);
2、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以驗資報告為準),公司應具備與項目相匹配的自有資金和融資能力,公司自有資金比例為不少于項目總投資的30;
3、企業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銀行信用記錄良好(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為準),在市場上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監管等部門,無項目”原則上,企業聯合體成員人數不超過3人,具有以上資質的主力企業在聯合體中的股份不得少于51股,其余聯合體成員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置其他要求;
5、其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需要設置的條件。
(五)農村集體應當委托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理財服務,該中心(以下統稱“代理人”)按規定收取競選保證金;申請合作的企業應在注冊期內(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繳納規定金額(不少于1億元)的活動保證金;中標企業繳納的競選保證金,自招商結果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退還;中標合作企業的競選保證金將在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后轉為履約保證金存入項目保證金。監控帳戶。
(六)中標合作企業根據合作框架協議在廣州市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農村集體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合資公司,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等。合作框架協議原則上應規定中標合作企業不得使用任何直接或間接以直連方式將項目合資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經農村集體投票通過后,經初審后報區街道(鎮),報區市區更新部門審查意見后,報區市區更新領導小組需要批準。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引進合作企業的程序:
(一)農村集體申報:
1.農村集體在當地街道(鎮)指導下,制定經核實確認的基礎資料。公開介紹合作企業的招商引資文件;
2、招商引資文件由街道(鎮)按程序進行初審,報區市區更新部門批準,抄送區政府。招商引資文件抄報區政府后,由農村集體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進行表決,投票前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并且必須得到超過 80 票的參與者的支持。投票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應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投票結果和招商文件,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接受成員的監督。的農村集體。同時,區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抄送市城市更新部門。
(二)公示及資格審查:
1、農村集體應通過代理平臺發布公告信息,自公告之日起至申請合作企業提交資格審查材料截止日止,應有不少于7個崗位;
2、申請公司應按招商文件要求,向代理機構提交資格審查材料并繳納選舉保證金;
3、報名截止后,機構將成立資格審查小組,由9人組成,其中區市區更新部門代表2人,下屬街道(鎮)代表2人,市政府代表3人。村集體成員(可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理事會、監事會代表或其他成員組成,資格審查確定前,由村兩委確定),專家成員2名(隨機由機構從廣州城市更新專家庫中選擇);
4、資格審查后,資格審查組出具書面資格審查結果,確定候選合作企業;一家或多家企業通過資質審核的,合作企業的公開介紹有效,機構將資質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三)確定合作企業:
一、農村集體依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的規定,召開候選合作企業成員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將舉行投票,確定獲勝的合作企業。若候選企業只有一家,且經80余人投票通過,則確定為中標合作企業;如果候選企業超過1家,投票人數超過80人的企業將被選為中標合作企業;所有候選人 如果企業未能獲得超過80名參與者的選票,將選出票數最高的前兩名候選人公司進行下一輪投票。如果其中一家公司通過80人以上的投票,則可以確定為中標合作企業;最終,如果沒有候選企業在會議中獲得超過80人的投票,則終止介紹工作,可以組織其他組織;
2、投票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應將投票結果報村辦。公示欄目、代理平臺、區政府官方網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公示期滿后,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向農村集體發出《競賽通知書》;
4、農村集體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合作企業出具《合作改造通知書》,并抄送區市區更新部門和當地街道(城市)。
(四)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1、農村集體應當自《合作改造通知書》下發之日起30日內,在經辦機構或區市區更新部門指定地點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并抄送區市區更新部門和街道(鎮);
2、中標合作企業自《合作框架協議》簽訂之日起90日內,與我區農村集體合作成立項目合資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等;
3、設立項目合資公司時,項目運營和發展資金的投資和使用應當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公開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
4、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后,農村集體、招標合作企業等需要變更項目合資公司的股權比例,農村集體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表決,并抄送區市區更新部門和街道(鎮);
5、完成中標合作企業項目改造安置區所有物業的竣工驗收,農村集體交付并初步登記產權后,將項目合資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招標合作社。企業,轉讓價格為農村集體在項目合資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實繳出資;農村集體在項目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1。
第五條 各部門具體分工:
(一)農村集體是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老舊村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申報、投票等工作,并委托代理機構發布投資公告,參與審查申請企業資格,對候選合作企業進行投票和公示,與中標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二)當地街道(鎮)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編制招商引資文件,審查招商引資文件。初步審查和參與審查申請企業資格,監督協調公開引進合作企業的全過程,處理相關投訴和爭議;
(三)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審核農村集體制定的招商引資文件并參與審核企業資質申請,協助當地區(鎮)對公開引進合作企業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制定招商引資文件、合作框架協議等一系列文件的參考文本,供農村集體參考和實施;
(四)代理 代理機構負責在代理平臺上引進合作企業,包括提供交易場所、信息發布、登記受理、資質審核、交易管理、資料備案等平臺服務;
(五)其他部門各司其職。配合相關工作。
第六條為《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實施前(即1月1日) )。(日前)通過農村集體投票、公示、簽訂合作協議等程序,合作企業的舊村自主改造項目已確定。需要調整為合作改造的,農村集體可以完成改造方式調整的投票和公示,并按程序上報。經區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審議后,可直接確定此前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為中標合作企業。
除上述情形外,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轉讓已確定為改造實施主體的全資子公司股權。農村集體出讓股份屬于合作改造,按照本工作指引進行。執行有關規定。
第七條 本工作指引未盡事宜,按照《廣州市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黃浦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綏普富貴[2019]20號)并請求執行。
第八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原《廣州市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老村落合作改造項目公開引進合作企業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穗凱新金字[ 〔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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