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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4)二中民初字第11951號
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光華二路遙泉街5號法定代表人李強,總經理。北京盈科事務所胡曉波。北京盈科事務所張好順佳師。被告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八里橋交易市場金龍街2號。法定代表人鄭碧海,總經理。毛惠剛、上海市金茂辦事處劉錫祥,男,漢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址:梨園區半壁店街8號12號。北京通州區大廈。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公司)和被告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樂通公司)已受理侵犯著作權案。 2004年12月2日,組成合議庭,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新時代公司代理胡曉波、張華,被告海樂通公司代理毛惠剛、劉錫祥參加了訴訟。該案現已結案。原告新紀元聲稱:原告享有《海浪之聲》《晚秋》《心雨》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權。被告人海樂彤將上述三部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展示,牟取利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展示原告作品的權利,公開道歉原告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和合理訴訟費用http://m.sh-hb.com.cn/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海樂通公司辯稱,《海浪聲》、《晚秋》、《心雨》這三幅MTV影像沒有音樂就無法表達完整的思想,因此不具備作品。特征,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享有三首MTV歌曲的版權。即使原告享有相關權利,也只能收取費用,不能禁止使用。展示權屬于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原告因侵犯經濟權利而請求賠禮的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商業信譽和商業信譽被降低的證據,被告只是一家影響范圍有限的餐飲企業。原告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道歉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數額沒有依據,請求法院充分考慮權利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新時代為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名為《晚秋茂寧》的VCD; 2、中國音像協會2004年9月9日頒發的證書; 3、北京市公證處(2004)北京政經字11274號公證證書; 4、相關票據。證據1、2證明原告擁有涉案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權,證據三證明被告未經許可播放了涉案三部MTV作品;證據四證明原告為本案支付了合理費用。被告海樂通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不能支持原告的相應主張,對證據3與本案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被告海樂通公司提交《中國音像協會章程》和《中國音像協會第二屆常務理事會名錄》,證明中國音像協會不具備認證資格。原告新紀元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經舉證、質證、鑒證,雙方均未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確認上述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原告新時代于1992年至1995年間投資拍攝了《海浪聲》、《晚秋》、《心雨》等MTV。 VCD,包括包括上述歌曲在內的共25首MTV,在CD芯和彩封面上標有“新時代公司出版”字樣,中文音像產品代碼為ISRC CN-F21-96-335 -00/http://m.sh-hb.com.cn/。中國音像協會于2004年9月9日頒發證書,內容為:《晚秋茂寧》二碟集(共25部作品,版本號ISRC CN-F21-96-335-00/https :/ /http://m.sh-hb.com.cn/) 音樂電視和音樂視頻均由新時代出品,相關版權歸新時代所有。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新時代的申請,到中國音像協會進行調查。該協會稱:1990年代,毛寧是新時代的簽約歌手;產品,署名“某出版社出版”符合相關規定。涉案三首MTV歌曲的演唱者毛寧承認上述事實。 2004年9月11日,新時代公司以消費者的名義,以消費者的名義,前往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八里橋商貿市場金龍街2號的海樂通公司205室。海浪”和“晚秋”。 、《心雨》等十首歌,都是現場拍攝的。北京市公證處已對上述事實進行了公證。本案審理過程中播放了原告提交的VCD《晚秋茂寧》和北京市公證處蓋章的CD。 《晚秋茂寧》VCD第一個文件中顯示的畫面內容是新時代的標志和“新時代出版”的字樣,每個MTV畫面的左上角都有新時代的標志。時代;第一個 MTV 由歌曲和一系列連續圖片組成。畫面的空間形態和情景氛圍與音樂流派和歌詞意境形成統一的風格。海樂通公司演奏的《海浪聲》《晚秋》《心雨》三首MTV歌曲與原告MTV的聲音和畫面一致,新紀元的標志也出現在畫面的左上角。被告海樂通成立于2004年5月,營業面積約1000平方米。還查明,新紀元公司為本案花費公證費1000元、代理費15000元,購買電池、磁帶等證據保全用品,支付工商檔案查詢、刻錄光盤等費用。 -ROM。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證據、調查筆錄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支持。本院認為,以類似于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的媒介上拍攝,由一系列有或無伴音的影像組成,并以適當的方式放映或傳播的作品。設備。錄像制品是指除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拍攝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連續相關圖像和有或無伴音圖像的原創產品,其特點是通過拍攝設備的機械錄音制作,忠實反映了電影作品的特點??陀^場景。 、圖像和聲音,在產品形成過程中不添加智造元素,不存在剪輯、剪輯等后期制作因素。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海浪聲》、《晚秋》、《心雨》三部MV的制作方式與拍攝類似,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括制作者的大量創作。是聲與圖有機結合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符合作品的構圖要求,屬于類似拍攝手法創作的作品。被告海樂通公司提出,MTV的畫面沒有音樂就無法表達完整的思想,因此認為其不是作品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受理。關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三首MTV歌曲的著作權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類似于電影制作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 ;作為作者的組織。原告提交的VCD《晚秋茂寧》的彩封面和核心標注“新時代公司出版”此外,沒有其他署名,涉案的三部MTV在播放時均帶有新紀元公司的標識;中國音像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發行《晚秋茂寧》CD-ROM音樂電視版權屬于新時代公司。 》,證明內容已得到歌曲演唱者的確認;被告海樂通公司未提供版權歸屬的相反證據,被告播放的MTV中也含有原告的姓名標識。綜合上述因素,可以確定原告新時代是涉案三部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放映權,是指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于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被告海樂通未經許可,通過廣播設備在公共場所展示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三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以營利為目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擅自播放原告音樂、電視作品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精神權利,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公開道歉的主張缺乏合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批準。關于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原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15萬元和合理訴訟費用http://m.sh-hb.com.cn/萬元的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充分支持。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方式、侵權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相關作品所采用的報酬標準.合理的訴訟費用。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未經原告批準。經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許可,涉案的《海浪聲》、《晚秋》、《心雨》三部音樂電視作品不得放映;賠償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3、被告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因本案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4000元; 4、駁回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34元由原告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承擔1000元(已繳),被告北京海樂通餐飲有限公司承擔3834元(自本案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付)。這個判斷)。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向本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偉 代理法官梁立軍 代理法官宋廣
2004 年 12 月 17 日
馮剛書記、孫春偉書記
廣州新時代影視公司注冊商標
檔案照片
作為電視劇《每日英雄》的編劇,李先生認為,超越星光公司和成都軍區藝術中心并沒有要求李先生拍攝該劇。先生同意。此外,李先生認為,新紀元影視公司發布該劇也構成侵權行為。為此,李先生將上述三個單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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