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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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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運河區公司注冊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遵循國家有關公司法規定,推進滄州運河區企業發展,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設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全稱為“滄州運河區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滄州市運河區解放西路頤和廣場11#樓307鋪。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孫紅軍。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萬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工程咨詢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需專項審批的,未經批準,不得經營)。
第二章 股東
第八條 公司由兩名自然人股東組成,分別為:孫紅軍和李彬。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第十條 股東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必要時召開。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并主持;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章 執行董事和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
孫紅軍
李彬
日期: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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