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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駿宇紡織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冊于2011-09-14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廣州市增城新塘鎮牛仔路280號一層。
廣州市駿宇紡織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40118823719231G。公司法人為盧赤峰,公司目前正處于開業狀態。
廣州市駿宇紡織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紡織品、針織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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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讓方股份未登記但參與經營的,能否以核心財產損失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
協議簽訂后,股權受讓方參與公司治理,對公司經營事項十分了解。因公司未按時支付費用導致勘探權證書延期的原因是雙方未妥善處理公司內部事務,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目的的實現。受讓方因轉讓方的承諾而要求延長探礦權,屬于公司經營過程中處理公司內部事務的事項,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
閱讀技巧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雖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受讓方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并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因經營活動到期而導致的損失,且主要產權、是否屬于股權轉讓方的違約行為,以及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解除?最高法院通過改變本案的判決,確立了受讓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與受讓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義務法律性質差異的審判標準。
案例介紹
中寰礦業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依法成立。公司注冊股東為朱聰斌、林思朗、司東升。2011年7月12日,中寰礦業公司在阿圖什市-阿河淇縣哈拉巴什礦區獲得了銅礦勘查和鐵精礦勘探許可證。2011年8月17日,甲方朱聰斌、林思良、司東升與乙方林健簽訂了2728協議,約定如下:轉讓事項:甲方將中環礦業公司一礦的礦業權和選礦廠的所有權以2728萬元的議價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資產并按約定價格購買。乙方將全部轉讓款交付甲方后,甲方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方。此后,乙方名義上持有中環礦業公司70股,實際擁有鐵礦選礦廠和一號礦的所有權。甲方持有中寰礦業公司30股股份,擁有中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1號股份。中寰礦業公司2座礦山。付款方式:乙方在簽訂協議前支付押金人民幣500萬元。本協議簽訂后,乙方需再支付保證金人民幣1500萬元,余款人民幣728萬元在雙方到阿圖什市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時支付給甲方。交接完成后,協議正式生效。
協議簽訂后,陳偉、林建先后向朱從斌、林思郎、司東生支付1870萬元。在中環礦業公司建了一個廠房和輸電線路,并交納了600萬元草原土地使用費(陳偉、林健已收回了這筆錢)。2013年6月4日,林劍朱Congbin發表了一份承諾書,林Siliang Si東升,內容是關于人欠林劍購買我的中環礦業公司承諾年底結算余額720萬元2013年6月。林劍按承諾執行,陳偉,林劍要求股權轉讓手續的過程中,發現朱從本是7月11日,2013年阿圖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一封信,內容是,礦業公司阿圖中部城市——七縣銅環巴地區的調查,在勘探檢查報告完成后,繼續進行最后一次勘探,不得在勘探范圍內開采砂鐵礦,或者在勘探許可證范圍內開采的,同意吊銷勘探許可證。陳偉、林健認為這一承諾有損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更改轉讓協議,但朱從斌、林思良、司東生拒絕,雙方發生爭執。
之后,重審,申請人朱镕基Congbin和林Siliang在法庭上表示,他們可以協助注冊股本變化的條件下,由被申請人支付陳偉和林劍沒有達到2000萬元,但被申請人陳偉和林劍拒絕了。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裁判的觀點
原審法院:在本案中,雙方在2728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中央礦業公司70股,協議涵蓋了礦長號的管理。1,沒有。2,但是沒有對采礦權協議變化,變化在中央礦業公司股東和股權結構也不一定導致采礦權主體變化,因此協議的性質應認定為股權轉讓、協議轉讓的非礦產權利或我的所有權。本案當事人至今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在股權變更登記前,朱叢斌、林思朗、司東升作為中環礦業公司股東,有責任和義務管理和保護公司財產。由朱斌、林思良、沈東升在陳偉、林健已按協議支付股權轉讓部分1870萬元,未經對方同意放棄no。2礦探礦權,那么不主動支付采礦許可證年度體檢,延長手續,中央礦業公司證書的期限內,探礦權和礦業公司已經關閉,中央,兩黨之間的事務協議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2728協議終止。
二審法院:陳偉、林健未按約定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朱從斌、林思朗、司東升已收到股權轉讓款1870萬元后,未積極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對外仍為中環礦業公司股東,并有管理和維護公司財產的責任和義務。未經對方同意放棄中環礦業公司二探礦權證書。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沒有積極推動交易,并及時解決矛盾。相反,在中環礦業公司的商業活動中,他們互不合作,互不信任。因此,自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至今已有7年多時間,但股權變更登記仍未辦理。因此,中寰礦業公司名下的勘探許可證過期,中寰礦業公司倒閉。一審認為,雙方達成協議的基礎已經消失,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事實清楚,經二審法院確認。中環礦業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股東高度的信任和充分的合作來開展外部經營和內部管理活動。如果股東站在矛盾的對立面,公司的決策意見不一致甚至發生沖突,勢必導致公司經營不善,從而形成公司僵局。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良好的依賴合作關系是公司良性運行的基礎。根據第一個實例的事實,當事人已經失去了基本的基礎依賴與合作,合同和持續性能可能導致的失敗中環礦業公司進行正常的業務活動,以及公司的不必要的損失和財產損失和其他物質損失,因此它被命令終止2728協議。另外,由朱聰斌、林思良、司東升將陳偉、林建支付的股權轉讓款返還,妥善保管。
最高法院:林建簽署2728協議,成為中環礦業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運營。協議簽訂后,受讓方投資建設廠房和輸電線路,支付相關費用,實際參與公司運營。之后,探礦權沒有了。1個礦山延期2次,因未按時繳費,探礦權證書過期。該協議附在探礦權證書上,探礦權證書記錄了探礦權的期限。協議簽訂后,受讓方還參與了探礦權的延長,表明受讓方需要延長探礦權明知。之后,探礦權證書延遲是由于未能按時支付費用,這是由于雙方未能妥善處理公司內部事務的公司的操作期間,不影響協議的目的的實現。受讓人聲稱2 .探礦權不能因復審申請人的承諾行為而延長,導致公司財產減少,屬于公司經營過程中處理公司內部事務的事項,不影響2728協議的目的。本案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且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原判決認為協議目的無法實現,故法院決定解除合同,適用法律錯誤,經法院更正。
情況下
朱聰斌、林思良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
情況下沒有。:(2020)最高法院民載225
評審時間:2020年7月31日
作者簡介:李星,河南大學民商法碩士,投融資系全日制研究生
同時擁有司法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會計師職業階段證書。
自入職以來,先后任職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國有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河南混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鄭州機動車質量認證檢測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河南圣錫房地產有限公司,鄭州黃河大觀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河南駿域fundsLi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團新利達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河南Tianxin房地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開封文化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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