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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5: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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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也稱為搭便車,是指一些公司通過模仿知名品牌的產品設計、包裝、商標等元素,以達到混淆消費者、提高自身產品銷量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香港注冊公司傍名牌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模仿商標:將知名品牌的商標要素進行復制或修改,使其看起來像是知名品牌的產品。例如,“麒麟”床墊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將其演變為“麒麟呈祥”、“麒麟緣”等,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
字號的商標化使用:將知名企業的字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并將其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例如,“資生堂(香港)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其銷售的化妝品上標注“資生堂(香港)化妝品有限公司監制”,但實際上與株式會社資生堂公司無任何關聯。
虛假標注:以海外注冊的公司的名義,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產品,產品的包裝上使用在海外注冊的公司的名稱,使消費者誤認為這是國外的公司生產的,是國外的品牌。
香港注冊公司傍名牌的現象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包括:
經濟利益驅使:知名企業在經營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品牌研發和推廣,維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而許多小的企業沒有這種實力,或者有的人因為有利可圖,以生產“傍名牌”產品為主業。
法律規定不完善:雖然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上不夠全面。《商標法》對有些“傍名牌”行為的規定也比較模糊,加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存在著銜接上的漏洞,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空白。
對于香港注冊公司傍名牌的行為,權利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進行規制:
民事訴訟:作為中國大陸的權利人,可以在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雖然案件涉港澳臺,按照涉外案件處理,案件沒有審限了,可能還得公告送達,這大大延長了維權的周期,但關鍵在于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誰,而不在于標識或企業名稱在哪里申請。
香港公司名稱規制: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若發現一家公司使用的名稱與注冊在先的公司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公司注冊處處長有權在該公司以有關名稱注冊后的12個月內指示其更改名稱。此外,香港公司名稱選擇自由,集團、控股、協會等各種高大上的名稱均可;只要不違反香港法律和極少幾個行業,香港公司經營范圍均無限制。
香港商標注冊:在香港商標注冊制度非常完善,為企業提供了良好的商標保護和管理服務。只有注冊了商標,企業才能夠享有商標的獨占權,保護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商業利益。同時,商標注冊也是企業進入香港市場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有擁有注冊商標的企業才能夠在香港市場上合法經營。
香港注冊公司傍名牌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需要權利人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有效地規制。同時,香港政府也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傍名牌行為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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