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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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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注冊地:*************第三條公司由?*和?*共同出資設立。第四條公司在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的經營期限為十年。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第六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公司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經營范圍第七條經營范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第三章股東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萬元。第九條本辦法及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認繳出資bar *至* * *,為* * *萬元,占* *,* * * *以月*日前日支付;第十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第四章股東會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職權機構。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的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共經理、財務負責人(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代表表決權十分之一以上的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代表多數的股東通過。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六條股東會對所議事項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第五章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執行股東會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四)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改選。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任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建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管理人員;(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第六章監事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選舉監事的,甚至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公司登記之日起,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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