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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3: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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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均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項的,應當繳納費用。
2收費項目及標準
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1995]2404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13]1494號文。
商標費用的收取與結算
1. 商標費屬于財政收入,列入國家財政預算,商標局收繳后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各類業務,應當依法繳納商標費。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備案后,可以銀行匯款方式向商標局預付商標費。代理機構必須以備案的名義提前付款到商標局,匯款后三至四個工作日可納入商標局財務系統。商標代理機構根據業務量提前足額匯款。網上商標申請系統顯示的預付款余額僅為參考余額,不能實時反映可用余額。代理機構必須根據匯款情況和業務量進行準確的財務核算,自己及時掌握預付款余額。支付不足的,依法不予受理。2、預收余額查詢和財務對賬商標到賬環節是商標審查系統的中間環節,無法實時統計從收款人到申請環節的數量和金額,對于目前只能反映商標代理機構有無結算業務,財務系統是預收余額顯示并不能真實反映可用金額。代理機構必須根據匯款情況和業務量進行準確的財務核算,并跟蹤預付款余額。支付不足的,依法不予受理。商標代理機構可以向商標局財務部門進行年度對賬,檢查預付款的匯出和使用情況。2 .對賬時,請提前準備匯款復印件、統一憑證、賬簿或明細表等財務資料,并以電話或個人方式到商標局辦公廳財務處核對。明確統一的財務票據和扣款明細每月月底結帳后,由單一商標局印制《中央非稅收入統一賬單》(以下簡稱《統一賬單》),經整理、審核、校對后,以掛號信郵寄,代理機構次月上旬左右可收到。統一票據的簽發對象是商標代理機構,而不是商標申請人。每月月底結帳后,商標局應將每月結帳明細清單以郵件方式發給商標代理機構,清單金額應與統一賬單金額一致。開通網上申請后,統一賬單和財務結算明細表的形式不變,《中央非稅收入統一賬單》單獨列出了網上申請和商標注冊附加費用信息。商標局財務處郵寄必須,按照統一的紙質在我局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名稱和地址,對于備案的代理機構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應及時到商標局質監局辦理變更登記,登記完畢后,商標局財務部門將統一票據后根據變更的名稱或地址郵寄,因提供虛假、不準確的注冊名稱和地址而未能及時收到統一票據,且未及時進行相應的變更注冊而造成的損失,代理機構應負全部責任。商標代理機構收到統一賬單和結算明細清單后,應及時核對,發現問題或疑問及時與商標局財務部門聯系。商標代理機構尚未收到結算明細清單,請聯系63219378重新發送。如未提供郵箱地址,請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公函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函應寄至或郵寄至商標局辦公廳財務部門,并注明商標代理機構名稱、電子郵件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號碼。變更商標代理郵箱的,應當重新提交上述材料。在當前或下個財務月將列表發送到更改的電子郵件地址。
四、財務相關業務說明
1.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財政部門對不予受理的不予付款申請,每天核對付款后出具不予付款通知書。若申請不獲接納,紙質文件及資料恕不退還簡歷、申請日期和申請編號不保留。(1)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業務,憑《不同意轉讓、變更、續展業務通知書》原件辦理退款,其中轉讓方和受讓方需提供《不同意轉讓業務通知書》原件兩份。“拒絕通知書”和“視為放棄通知書”不退還。補發商標注冊證、補發商標注冊證、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等業務,因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名稱、類別、注冊號不一致而出具的《駁回通知書》,可以退還,其他未經檔案局批準確認的情況方可退還;退款須經檔案室確認后方可辦理。申請人的姓名、地址與原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不一致的,或者填寫的申請日期與原申請日期不一致的,退還申請人原件。在其他情況下,只有在申請辦公室簽字后才能退款。商標局將款項退還給商標代理機構,并在商標局開立保證金賬戶。(2)商標局將款項直接退還申請人銀行賬戶,不退還現金。退款時,必須填寫申請人的帳戶資料,包括帳戶名稱、銀行、帳戶號碼、聯系人及電話號碼。直接辦理商標業務:轉讓、變更、續展業務:須持《不批準通知書》原件(轉讓業務須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兩份《不批準通知書》);直接補發商標注冊證,補發商標注冊證,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等業務,因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名稱、類別、注冊號不一致而發出的《不批準通知書》,可予以退還,經檔案局確認不同意的其他情形,可以退還;不屬于改正范圍的,經檔案局確認后,方可退還。3.上述業務的退款,須出示《不批準通知書》原件及發票原件(如辦理多個商標業務,部分業務不批準可出示發票復印件)。辦理財務結帳手續商標代理機構因注銷或者停業辦理相關工商手續后,可以申請清算預付款賬戶。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結戶手續時,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送商標局質量監督管理處,經審查核實后,辦理結戶手續。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料,經商標局財務部門核實后,根據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將款項退回、清賬。
5. 統一單據收退說明
1. 商標代理機構應攜帶下列文件領取統一票據:(1)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有效介紹信(3)收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五)商標代理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企業應將下列文件獲取統一的比爾:(1)的一個副本和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2)一個有效的公司出具介紹信。(3)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收件人的身份證。(4)如果你委托別人給你,你應該同時提交一份委托書,及委托事項應在委托書。(5)如果企業名稱發生了變化,(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自然人辦理統一票據時,應攜帶下列文件:(1)收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交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事項。以上內容由上海注冊公司、上海注冊公司、上海金融代理、上海代理記賬、上海工商注冊、上海商標注冊、上海公司注冊代理、上海公司注冊代理、上海注冊公司代理、上海營業執照代理、上海保稅區公司注冊、上海保稅區公司注冊、上海保稅區公司注冊、上海注冊公司、代理記賬上海保稅區,保稅區注冊公司,保稅區注冊公司,保稅區代理記賬,黃埔注冊公司,黃埔公司注冊,黃埔,代理記賬,旭輝注冊公司,旭輝注冊公司,旭輝代理記賬,長寧注冊公司,長寧注冊公司,長寧代理記賬,靜安注冊公司,公司注冊,靜安代理記賬,普陀注冊公司,普陀注冊公司,普陀代理記賬,虹口注冊公司,虹口注冊公司,虹口代理記賬,楊浦公司注冊,楊浦注冊公司,楊浦代理記賬,閔行注冊公司,閔行公司注冊,閔行代理記賬,寶山公司注冊,寶山注冊公司,寶山代理記賬,嘉定公司注冊,嘉定注冊公司,嘉定代理記賬公司注冊在浦東新區,公司注冊在浦東新區,浦東新區代理記賬,金山公司注冊,金山公司注冊,金山代理記賬,松江公司注冊,松江公司注冊,松江代理記賬,青浦公司注冊,青浦公司注冊,青浦代理記賬,奉賢公司注冊,奉賢代理記賬,崇明公司注冊,崇明公司注冊,崇明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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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加工小作坊需求加工證: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需求加工證:
1、工商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機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1、工商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機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 健康證: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并辦理健康證。
2. 健康證: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并辦理健康證。
3、食品流通許可證:需攜帶身份證及復印件、健康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資料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3、食品流通許可證:需攜帶身份證及復印件、健康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資料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4、食品生產加工車間許可證: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要處理。
4、食品生產加工車間許可證: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辦理。
食物工場許可證所需的加工資料
食物工場許可證所需的加工資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者、職工健康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經營者、職工健康證明原件、復印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地周邊環境圖、平面布置圖(需打印圖紙);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地周邊環境圖、平面布置圖(需打印圖紙);
(五)食品生產的主要設備、設施;
(五)食品生產的主要設備、設施;
(六)食品初級原輔料清單;
(六)食品初級原輔料清單;
(七)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八)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八)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九)家庭飲用水安全檢測說明;
(九)家庭飲用水安全檢測說明;
(十)加工食品檢驗報告或者食品一級安全指標證明。
(十)加工食品檢驗報告或者食品一級安全指標證明。
擴大數據:
擴大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及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為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條件相適應,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生產關于食品加工的綜合治理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農產品經營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開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臨時經營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生產關于食品加工的綜合治理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農產品經營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開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臨時經營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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