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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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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啟斌,龍安(上海)事務所合伙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丈夫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中,擔任監事的妻子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正文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關于通曉實業有限公司、騰格爾(丈夫)對英雄有限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支持。該案二審的爭議在于阿魯納(妻子)是否應該在本案中承擔責任。,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涉及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規定的相關問題在第三條中,術語的一方婚姻的名義個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發生的債務,債權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索賠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使用的債務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有共同意愿的。
在本案中,騰格爾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因此對通曉實業公司的對外債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如納(妻子)作為監事熟悉工業公司,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能保持對如納工業有限公司的熟悉。是與騰納公司共同生產經營的,并結合魯納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騰納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與工業公司的財產知識不存在混淆,因此,英雄公司主張阿魯納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清算責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Hero在二審中提供的新證據,法院在此依法賠償Aruna的責任。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阿魯納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注:上述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除當事人姓名外,判決書原件為抄錄)
所以作為一個人的有限公司股東如何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配偶應如何規避連帶責任?龍眼(上海)辦事處合伙人吳衢斌認為,有限公司股東應免責如下:
首先,有標準化的財務報表和會計
一人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還應按照《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符合要求的財務報表,并保留相關財務的原始憑證和賬簿。如果沒有標準化的財務會計賬簿,可能會產生不良后果,例如:
劉偉杰、上海水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案號:(2016)呼民神號。1953
裁判網絡
初審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偉杰既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年度審計,所提供的會計賬簿部分也很規范,不符合會計準則,而且大量手寫的“收據”給外地人都表明該分行一筆支付現金一筆,無銀行證明,不合理,原法院劉偉杰不能滿足公司法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證明要求,因此,確定公司應當承擔連帶債務清償責任。
二是堅持年度審計
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大會,公司所有重大事項都由股東決定,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為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專門規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此,作為一人有限公司,應堅持《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保留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逐年留下公司財務獨立性的相關證據。但是,在現行的年報公示制度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不多見年度審計背后的法律風險應該引起股東足夠的重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沒有規定年度審計報告是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的唯一證據。因此,作為投資者,一旦發生訴訟,應立即申請司法審計,以證明公司的財務獨立性。如:
高峰訴嘉美(上海)貿易有限公司、陳慧梅等合同糾紛
主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號10號(共24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地下室在本案中,陳慧梅向上訴人提供的德公司相關審計報告,可以體現德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財務體系,相關財務報表也符合會計準則和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并沒有看到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跡象,并能基本反映嘉梅公司財產與地下室陳慧梅個人財產分離的事實。
股息應當依法扣繳稅款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關于印發《若干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郭水發(1994)89)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獎金、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作為一項有限的也不例外。因此,如果有必要證明個人理財和公司理財的獨立性,但公司有股利,作為股東,除了提供股東的股利決策滿足形式上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質性要求,否則可能會被視為個人財產不能獨立于公司財產。
因此,在公司法中對一人有限公司有專門的規定,一人人格否認訴訟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很少有公司能夠證明股東的財產和個人財產獨立,作為股東規避經營風險,應當依法經營,并建立符合規則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配偶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如何規避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1月的新案件臺灣《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援引屬于共同債權的債權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除非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愿。”
是指家庭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有夫妻共同意愿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生產經營事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應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綜合確定。夫妻從事經營活動,根據不同情況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經營、共同投資和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
在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設立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擔任監事等職務,則應視為該公司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因此,配偶出資一人投資的有限公司,應避免擔任執行董事、高級經理或監事。同時,最好的辦法是盡量避免設立一個人投資的有限公司,這樣就避免了經營不善后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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