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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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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及公司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投資對象名稱:深圳高瓴創新種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簡稱“高瓴種子基金”或“合伙”)
●投資金額: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珠海高瓴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簡稱“高瓴資本”)擬共同投資1億元設立高瓴種子基金
●本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
●本投資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一、對外投資概況
(一)投資事項的基本情況
為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優勢和產業擴張能力,尋求健康食品領域早期創新創業企業的投資機會,有效把握新的市場機會,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高瓴資本擬共同投資自有資金成立高瓴種子基金,設立規模為1億元。高瓴種子基金主要專注于健康食品、健康相關等具有投資價值的領域,投資于具有較高發展潛力的早期企業。
2. 檢討投資事宜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開第十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以1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通過了公司《關于投資設立創新種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建議》。公司的獨立董事表達了獨立意見的認可。
(3)該交易不存在關聯交易,且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和《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一樣,出資,在董事會審批權限范圍內,不需要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戰略上種植子基金成立后,應當向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備案。
2基金合伙人基本情況
普通合伙人、基金經理:
公司名稱:珠海高瓴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統一社會信用號:91440400MA53HAU85A
(二)成立日期:2019年7月18日
企業類型:有限合伙企業
(四)合作伙伴:伊利創業投資(蘇州)有限公司億利創新投資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秦朗路88號429 C辦公室
(六)執行合伙人:伊利創新投資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委任代表:鮑盛)
(7)認繳資本:2000萬元
(8)經營范圍:股權投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不得公開募集資金進行投資活動,不得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投資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需要批準的,依法取得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基金管理(未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委登記,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九)主要財務數據: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瓴資本總資產3萬元,凈資產3萬元,營業收入1萬元,凈利潤1萬元。(以上數據已經過審核)
(十)注冊備案:高瓴資本已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注冊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機構注冊代碼:P1070497)。
高瓴資本是一家合伙企業,對該公司間接持有權益。
3投資標的基本情況
(一)公司名稱:深圳建瓴創新種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二)認繳股本總額:350萬元
報名地點:深圳市福田區華府街道皇崗路5001號深業商城(南區)T2棟42層42027
(四)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
企業性質:有限合伙
(六)基金類型:民間創業投資基金
(七)經營范圍:利用私募基金從事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活動。(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八)實收資金時間:在合伙企業工商登記完成后,根據項目投資需要分批實收資金。
四、高瓴種子基金的擬投資方向
(1)投資創新創業項目;
(二)合作伙伴主要投資與保健食品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上下游企業等具有投資價值的項目;
(三)子基金或其他經投資決定委員會批準的合法投資方向。
五、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
(1)時間限制
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自成立之日起九年間,其中投資期為六年。根據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延長合伙企業的期限一次。具體延期期限由合伙人會議決議。
(二)合伙人及其出資額
1. 見“三”中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詳見《投資標的基本情況》。
2. 認繳股本總額
建立伙伴關系,總認購資本合伙是 億元(¥350000)。
3.出資方式
合伙人的出資應以貨幣或經普通合伙人批準的其他有價值和可轉讓的財產為單位。
(三)投資范圍和方式
1. 合伙企業投資投資方式包括股權投資、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投資階段傾向于早期融資階段,如創業期、種子期、pre-A輪融資、A輪投資等。
2. 出于稅收、法律、商業等方面的需要,本基金也可自行或與他人聯合設立若干專用投資工具進行專項投資,最終實現對子基金或股權項目的直接投資。
3、由普通合伙人自主決定,該合伙企業具有投資、配售和成本,可準備支付現金持有銀行和發行機構直接營銷或委托銷售的基礎上的短期債券、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固定收益產品或以其他安全方式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
(4)管理實施機制
1. 合作伙伴會議
高瓴種子基金成立合伙人會議,由所有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對基金事項作出決議。全體合伙人同意委任高瓴資本為高瓴種子基金合伙人,執行合伙人事務,委托高瓴資本擔任高瓴種子基金管理人。
2. 投資決策委員會
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應根據行業標準,組成由普通合伙人挑選的人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投資、退出進行專業評估并作出最終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原則上不少于三人(含此人數),且為奇數人。
(5)管理費用
1. 執行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向合伙企業支付的對價和報酬,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每年由合伙企業向執行合伙人支付。合伙企業經營期間應收取的年管理費,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合伙企業實繳股款總額在1億元(含該金額)以下時,按1億元計算計算年增長率所得的金額;
(二)合伙企業實收資本超過人民幣1億元后,按投資期限內合伙企業實收資本總額二年計算的數額;年度管理費總額為截止管理費扣除退出投資項目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成本之日為止的合伙企業實收資本總額(為免生疑問,(a)應包括合伙企業對投資組合的承諾金額,(b)從投資組合已實現和已分配部分的投資成本分攤額2計算的金額(應從退出實現的部分中扣除);
(3)是協議,如果合伙企業投資給管理人及其關聯公司管理合伙企業的基金,如果管理人及其關聯公司有基金賺取管理費,管理人豁免合伙企業將本人支付給合伙企業的基金投資的投資成本基數計算在合伙企業成立時應付合伙企業的管理費;
2. 管理費按年繳納。管理費應在合伙人收到第一筆出資額之日以及此后每(1)年的相應日期(“管理費退出日”)支付。上一次管理費的實際期限不足一年的,管理人應當按照清算日支付期限的實際管理天數計算當前管理費,并將多收取的管理費退還給合伙人。
(6)收入分配
普通合伙人按約定扣除分配給該合伙人的投資周期金額(為避免疑點,普通合伙人有權根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獨立決定投資周期金額或從直接周期到投資),可分配現金的投資項目的合伙企業應按以下方式分配給所有合伙人:
(1)首先,百分之百(100)分配給合伙人,直至分配給合伙人的累計金額等于該合伙人已向合伙企業繳納的累計實收資本;
第二,如有余額,應將100(100)的余額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直至其獲得上述第(1)項的金額自相應投資之日(含)起至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資金額之日(不含)止,按照百分之八的內部收益率實現收益;
(3)如果有盈余,應將百分之百(10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直至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收益:有限合伙人收到的總金額(2)項目之和/80×20;
(4)余額(如有)將分配給普通合伙人(“收入分成”),剩余的80份將分配給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50的收入分成作為管理團隊的獎勵。
分享(7)損失
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認繳的出資額分擔。
六、本次投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為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優勢能力和行業發展,公司全資子公司并設立健康凌種子基金,用自有資金為健康食品領域早期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投資機會,幫助公司打造創新型企業,并通過持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作伙伴創造投資回報,幫助公司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和利潤增長點,協同促進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本項投資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影響公司現金流的正常運營。
7主要風險分析
(一)截至目前,所有合伙人均未實際出資,高瓴種子基金仍需取得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備案,存在因無法滿足備案條件而無法完成備案的風險;
(二)高瓴種子基金運營存在操作風險和資金損失風險,不能保證基金財產申購金額不發生損失,也不能保證一定的利潤和最低收益;
(三)高瓴種子基金海外投資項目價值受宏觀經濟、產業政策、市場競爭、經營管理、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存在投資收益不如預期的風險。
公司將密切關注高瓴種子基金的運營管理、投資決策和投后管理進展情況,防范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通知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會
200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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