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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行政審判
(2015)北京市知行初稿第6569號
原告為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xx,總經(jīng)理。(不是在法庭上)
被告人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勛班,董事。(不是在法庭上)
委托代理人胡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巡視員。(出現(xiàn))
訴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駁回商平字【2015】81986號商標13853680號“水里”的復審決定。
起訴日期:10月29日。
庭審時間:205年11月11日。
被調(diào)查者決定:1。原告申請注冊的商標編號為。13853680“水力”(以下簡稱訴訟商標),指定用于空氣凈化設備和機械、供水設備、配水設備、水冷卻設備、烹飪設備和設備、燈具等商品。分別以編號為8032020“麗水”(以下簡稱商標一)、編號為12206462“麗水”(以下簡稱商標二)、編號為10517464“麗水之星”(以下簡稱商標三)的商標構(gòu)成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類似商標。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稱情形的。但是,訴訟中規(guī)定的凈水器、濾水器、水軟化設備及設備、電暖器等貨物與所引用商標I至III中批準使用的貨物不構(gòu)成類似貨物。爭議商標應按倒序讀作“麗水”。“麗水”為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商標爭議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綜上所述,該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
原說:一、經(jīng)過長時間的廣泛宣傳和使用,商標訴訟具有較高的程度受歡迎程度。其次,“水里”有其特殊的意義。“水里”是德國水技術(shù)公司CillitWassertechnik中“Cillit”的諧音。它也可以表示“水是美麗的”。第三,訴訟商標為“Shuili”,讀作“麗水”,不符合現(xiàn)代人的稱呼習慣。請求撤銷被起訴的決定。
被告認為被告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發(fā)現(xiàn):
商標訴訟
1. 申請人:原告。
2. 申請?zhí)?13853680
3.申請日期:201年3月3日
4、標志
指定使用物品(類別11,編號1101;1104-1108;1110-1111組):燈具;烹飪器具及設備;水冷卻裝置;空氣凈化裝置及機械;供水設備;配水設備;水凈化裝置;水過濾器;水軟化設備及器具;電加熱器。
引證商標我
申請人:寧波水力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
2. 申請?zhí)?8032020
3.申請日期:2010年1月28日。
4. 特別時段: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5、標識
獲準使用的商品(第11類1105組):水冷設備、制冷設備及機械、制冷容器、制冷設備及裝置、制冷設備及裝置。
引用商標II
申請人:寧波水力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
2. 申請?zhí)?12206462
3.申請日期:2013年2月28日。
4. 專屬時間:2025年3月21日至3月20日
5、標識
6. 批準使用的商品(類別11 1101;1104;1106-1107組):燈;電飯煲。空調(diào)設備;熱水器。
引用商標iii
"致:鄭州眾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申請?zhí)?10517464
3.申請日期:2012年2月22日。
4. 特殊時段: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5、標識
6. 批準使用的貨物(11類1101;1104;1107-1109組):燈;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
其他的事實
原告明確承認,該商標被指定用于“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供水裝置、配水裝置、水冷卻裝置、烹飪裝置和設備、燈具”,所引用的商標I、II和III構(gòu)成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類似商標。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兩套證據(jù),證明該商標具有較高的聲譽。
上述事實應當以商標訴訟、引用商標文書、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法庭筆錄為依據(jù)。
法院認為:
本案關注的焦點是訴訟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鑒于原告承認所涉商標指定用于“空氣凈化裝置及機械、供水裝置、配水裝置、水冷卻裝置、烹調(diào)裝置及設備、燈具”,所引商標I、II、III構(gòu)成對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類似商標,本院不予置評。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并經(jīng)法院確認。
《商標法》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或者公眾已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屬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除外;已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吳Dingya
一方面,對地名作為商標注冊的限制是出于對獨特性的考慮,因為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地名可能會被消費者感知它只是商品原產(chǎn)地或服務提供地的表述,不能起到區(qū)分一個提供者與其他提供者的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壟斷的考慮,地名作為商標的使用會使注冊人獲得地名的專有權(quán),不公平地阻礙地名在商業(yè)活動中的正常使用。應該指出的是,地名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這不僅適用于僅由地名構(gòu)成的商標,也適用于包含地名和其他容易被相關公眾整體識別為地名的要素的商標。
該商標由漢字“水里”組成,“水里”本身不是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也不是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但現(xiàn)代漢語中橫字的閱讀習慣是從左到右,所以從右到左將“水里”讀成“麗水”并不符合現(xiàn)代漢語的閱讀習慣,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商標讀成“麗水”。因此,將商標倒序解讀為地名“麗水”,不符合現(xiàn)代漢語語法和閱讀習慣。消費者不會將訴訟商標“水里”與縣級以上地名“麗水”混淆。該商標具有商品區(qū)分能力,不會造成地名壟斷。因此,該訴訟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得到了本院的證實和支持。該訴訟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應當撤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 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駁回“尚坪字[2015]第13853680號商標的復審決定;
2. 被告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原告上海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就其商標編號“。13853680“Shuili”。吳Dingya
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日期起計七日內(nèi))。
當事人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申請書及副本,并繳納上訴受理費100元,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主審法官楊釗
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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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
李Laijun
205月27日
劉小輝助理法官
助理法官傅大偉
職員王霜
職員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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