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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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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多位金融高管職務變動楊昌學擬任重慶港九董事
楊昌學擬任重慶港九區主任
重慶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港九)公開披露《關于調整董事會成員的議案》,公司董事會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董事長孫萬發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申請。
孫萬發先生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辭去重慶港九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下屬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職務。
重慶港九表示,孫萬發先生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勤勉盡責,為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公司董事會對孫萬發先生在任職期間為公司發展做出的突出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重慶港九披露,根據重慶港務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提名推薦,擬選舉楊昌學先生為第六屆董事會董事,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楊昌學先生,男,1965年11月生,重慶綦江人,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歷任四川省重慶市經委經濟運行局干部,重慶市經委經濟運行局副局長、財務處副處長,重慶市經委經濟運行局局長,重慶市沙坪壩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重慶港務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盧曉松任交通銀行重慶市分行副行長
重慶銀監局公布了《關于呂曉松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經重慶銀監局審查,盧曉松具備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其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
袁媛漢口銀行重慶分行高管
重慶銀監局披露了《關于袁媛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相關規定,經重慶銀監局審查,圓圓具有較高金融機構
級別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其擔任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營業部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楊世銀任D-重慶金融租賃總監
重慶銀監局公布了《關于楊世銀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相關規定,經重慶銀監局審查,楊世銀具備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的任職資格,核準其擔任重慶D渝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馬可任立凡屋公司董事
重慶銀監局公布了《關于馬可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相關規定,經重慶銀監局審查,馬可具備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的任職資格,核準其擔任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羅兆斌任中國銀行涪陵分行副行長
重慶銀監局公布了《關于羅兆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相關規定,經涪陵銀監分局審查,羅兆斌具備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其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涪陵分行副行長職務。
金匯佳保險代理機構多名高管獲批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毛耶爾沃拜亞松那府》,經審查,核準毛耀志金匯佳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任職資格。
杜欣怡任恒大保險經紀總經理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杜欣怡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杜欣怡的恒大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
海培車險代理高管獲批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謝險峰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謝險峰重慶海培汽車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任職資格。
鵬程保險代理高管獲批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吳迪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吳迪、楊云飛的鵬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任職資格。
人保車險銷售公司高管獲批
重慶保監局公布《關于朱淑云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朱淑云
舒蕓、陳輝的中國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任職資格;
匯金永信保險銷售高管獲批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袁野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袁野的匯金永信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
太平人壽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曉榮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李曉榮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李曉榮符合相關條件,核準其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任職資格。
羅思偉太平人壽分公司經理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羅思偉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羅思偉符合相關條件,核準其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經理任職資格。
向風雪恒大人壽分公司經理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向鳳學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項鳳學符合相關條件,核準其恒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任職資格。
太保財險新設兩家分公司
重慶保監局公布了《關于設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公司等2家分公司的批復》,經審查,同意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設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公司、武隆支公司,并獲準開業。
證監局處罰廣發基金一高管
重慶證監局公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經查明,鉑金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1年7月,白金加入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基金),成為一名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白金在廣發基金任職期間,與其妻子雷某共同控制肖某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但未按規定向廣發基金報告其借用肖某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的行為。
白金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
事項、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投資證券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報告,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鉑金股份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鉑金股份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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