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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被判刑,虛擬營收十億,虛擬利潤十億......
2 . 2013年下半年,某收盤時,XXL物流公司管理層為實現融資目的,通過發行私債,順利進行,在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發債要求的情況下,聘請為中聯物流公司代理記賬的劉某某和中聯物流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末,向券商國海證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進行承銷,結果,國海證券基于上述虛假財務數據,決定批準中聯物流公司定向增發債券項目。事后關一隨周末,劉某某通過制作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完稅憑證》等財務憑證和虛假的財務報表,虛增公司收入和利潤,并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增收入(以下幣種同)超過億元,虛報利潤超過億元,審計報告虛報增加資本公積金6517萬元以上。2011年1月,承銷券商國海證券發行了《江蘇眾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定向增發債券招股說明書》,其中包含了上述審計報告的數據。
劉某、管某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二審刑事判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法令
(2019)虎興中61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上訴人(一審被告),姓劉Xx,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籍貫上海市徐匯區。
常志剛,上海恒鑫辦事處。
呂玉松,英東辦事處,上海
被告人關某,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上海閔行區戶籍。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常住戶口。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19年3月22日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的被告人管某、周某、劉某某詐騙發行債券罪一案上海018號第一刑事判決書第66號開始宣判。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上訴。7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陳一出庭履職。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常志剛、呂玉松、原審被告人關某、周某到法院參加訴訟。在此期間,案件將依法延期審理。審判現在結束。
調查機構提供的情況說明、宿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中聯物流公司相關稅務資料、江蘇省國稅數據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獲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6張截圖。江蘇省宿遷市地稅局關于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地稅發票協助調查的說明、劉Xx與袁xx的郵件往來、深交所中聯物流發行的民營中小企業債券檔案《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小型民營融資公司債券招股說明書》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承銷協議、中遠物流盡職調查報告、債券托管協議、上海遠遠公司約201中國聯合物流3》。《關于中小企業定向增發債券的法律意見書》、《擔保書》、《關于受理2013年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定向增發中小企業債券備案的通知》、上海華聚會計師事務所2010 - 20年《中聯物流審計工作底稿》(滬滬巨申[2010]1270號、滬滬巨申[2011]1017號、滬滬巨申[2012]1207號、滬滬巨申[2013]1183號、滬滬巨申[2014]1329號)。)、易霆公司交接清單(2010-)、司法意見書、國海良師期貨有限公司與江蘇中聯物流民間債務認購協議、工商銀行投資回報、案例、中聯物流2013年第二階段小企業民間募集公司債券發行認購、認購協議、中國銀行境內付款收據收據、銀行確認函、廣西驅動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購協議、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聲明、深圳法院仲裁裁決、第三期提出規范,以及被告人關某、周某、劉某等的供詞等證據判決書:中聯物流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法定代表人陳某2人(另一案件處理),由關某、陳某2人實際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由于經營不善,中聯物流公司連續虧損。2018年7月,中聯物流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江蘇省宿遷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2 . 2013年下半年,某收盤時,XXL物流公司管理層為實現融資目的,通過發行私債,順利進行,在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發債要求的情況下,聘請為中聯物流公司代理記賬的劉某某和中聯物流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末,向券商國海證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進行承銷,結果,國海證券基于上述虛假財務數據,決定批準中聯物流公司定向增發債券項目。事后關一隨周末,劉某某通過制作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完稅憑證》等財務憑證和虛假的財務報表,虛增公司收入和利潤,并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增收入(以下幣種同)超過億元,虛報利潤超過億元,審計報告虛報增加資本公積金6517萬元以上。2011年1月,承銷券商國海證券發行了《江蘇眾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定向增發債券招股說明書》,其中包含了上述審計報告的數據。
203至7月,中聯物流公司向國海良世世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家機構投資者發行了“13中聯01”、“13中聯02”、“13中聯03”兩年期定向增發債券,發行規模合計1億元。207年7月債券到期后,中聯物流公司無力支付本息,給投資者造成重大資金損失。
事發后,管某、周某分別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捕,劉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被電話通知,自動自首。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為聯合物流公司直接負責債券發行的負責人,被告人周某為聯合物流公司發行債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劉某幫助聯合物流公司發行債券。三名被告人在中聯物流公司融資方式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他們的行為構成了債券發行欺詐罪。周末,劉某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是從犯,關門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情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發行債券詐騙犯罪的被告人周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十萬元。違法所得應當追繳。
上訴人劉xx提出原判事實不清,請求法院改判其無罪;辯護人認為劉xx的犯罪行為不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雖然劉小姐知道中聯物流公司準備發行債券,但客觀上并沒有主動伸出援手,她的主觀認知與客觀結果也沒有相關性。原判中對劉某某的處罰不符合罪刑一致的原則。本案中,沒有對主犯進行追加處罰,只對本案中無利潤的代理記賬單位劉某某進行了追加處罰,違反了犯罪時量刑原則,針對劉某原判定罪證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密某、周某對原審判決無異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正確,認定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它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本院發現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一致。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法院對當事人的意見作出如下綜合評估:
一、上訴人劉xx是否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
經調查,原審被告人關某、證人袁某、鐘某證實,劉xx知道關某、鐘某為中聯物流公司發行債券,并向袁某、鐘某介紹了中聯物流公司的財務情況,劉xx的供述予以確認部分;原審被告人關某、周某分別證實,劉xx為中聯物流公司做了兩套賬務,內部科目為公司真實經營情況,外部科目為虛報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并得到劉xx公司員工卞某的充分確認;司法專家意見確認,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眾聯物流公司招股書中虛報營業收入674,365元,虛報利潤140,410元。劉某兩次通過郵件向袁某發送關于物流公司財務數據的信息,海證券是根據這兩封郵件的財務數據才會發行債券的,袁某予以確認。證人許某、胡某的證詞證實,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是根據電子賬本制作的,而原庭審被告人管某、周某、證人卓某等均證實電子賬本是劉某xx制作并提供給聯合物流公司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劉某某作為一名資深會計師,應遵守職業道德,并做出真實的財務數據,但劉某某明知中聯物流公司在每年僅發放幾百萬元營業收入和凈利潤虧損的情況下,仍按照物流公司的一些指示向物流公司關閉營業收入,對凈利潤等數據進行相應調整,發送郵件,提供電子賬本,幫助中聯物流公司滿足債券發行要求。另一密切者作為中國聯合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應確保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虛假,但從事劉某某,如有人向物流公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隱瞞重要事實和作出重大虛假內容,導致債券到期不能發行,造成認購人重大財產損失,后果嚴重的,通過諒解、周某、劉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
2原判中對上訴人劉xx適用罰金是否合適
我們認為該物流公司是單位犯罪,但鑒于其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再追究該物流公司,因此,對該物流公司關閉了一個和一些不能適用的罰款,但中聯物流公司的員工劉某某,積極參與和劉某某通過一個常見的詐騙發行債券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劉某應該被判處罰款。原判根據管某、周某、劉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對案件的供詞等情節作出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一切適當。
根據上述判決,法院認定,原判中上訴人劉xx、被告人關xx、周xx犯騙取債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xx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受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建議是正確的,應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維持原判。
這一裁決是終局的。
審判長吳志梅
徐法官郝
法官鍋Yonglu
兩個1990年8月28日
職員張鑫
附件: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對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決;
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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