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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大法官)
理財經理用U盾頻繁轉移公募資金炒匯。蘇州吳中:檢察官檢視微觀剖析,糾正案件,精準打擊犯罪
理財經理用U盾頻繁轉移公募資金炒匯。蘇州吳中:檢察官檢視微觀剖析,糾正案件,精準打擊犯罪
張軍旗攝
處理案件的檢察官研究案件
6月1日,由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職務侵占案一審宣判。在不到10個月的時間里,被告人利用擔任理財經理的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資金,共轉賬144筆,累計金額2812萬元。檢察機關審查分析疑點,在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變更挪用案件性質,以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理財經理沉迷“炒外匯”
“我是從第一名來的,我把公司的2800萬元轉給了……”2019年1月28日下午5點,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岳西派出所,兩名中年男子匆匆走進,其中一人神情憔悴,低著頭。來人名叫趙北洋,時任江蘇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經理。
時間回到2003年,26歲的趙北洋在會計自學拿到本科學歷后,開始做財務工作。3月,趙北洋通過招聘成為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經理,負責公司資金收支、會計憑證審核、預算編制等工作。趙北洋的妻子是同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他們有兩個女兒,生活幸福舒適。
20.趙北洋開始接觸外匯交易,俗稱“炒外匯”--投資者與指定投資銀行簽訂合同,開立信托投資賬戶,存入保證金,由投資銀行設定信用操作限額(即杠桿),投資者可以在保證金加杠桿的范圍內自由買賣即期外匯。如果盈利,投資者可以將杠桿限額內的資金全部取走,而一旦虧損金額超過本金,投行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將強制收回投資者賬戶內的所有資金,即“爆款”
倉庫“。
外匯交易加杠桿,容易“爆倉”,風險很大,但回報極其豐厚。趙北洋很快就沉溺于一夜暴富的快感中。但銀行對外匯交易限制較多,杠桿也不高。覺得“在銀行炒外匯沒意義”的趙北洋,盯上了網絡炒外匯。該平臺給出的杠桿很高,有時可達數百倍,盈利前景極為誘人。20.他在一個名為“金道外匯”的平臺上開戶進行外匯交易,有時“運氣好”賺大錢,有時“一敗涂地”血本無歸。起初,他在賬戶沒錢的情況下,通過信用卡透支、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后來,他開始頻繁向同學朋友借10萬元、20萬元。到2018年3月,趙北洋幾年間虧損200萬元。
利用金融漏洞防盜
2018年3月的一天,趙北洋偶然發現了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管理系統的一個“漏洞”:當轉賬金額低于100萬元時,趙北洋可以使用“小額免審”功能,僅憑自己的U盾就可以直接轉賬,無需審批,也無需經過公司出納。本來就入不敷出的趙北洋,又開始動起歪腦筋,用公司的錢“炒匯”。
此時,作為財務經理的趙北洋當然知道財務人員挪用公司的錢是違法的。但趙北洋決定鋌而走險。幾天后,他鉆空子從公司賬戶轉出20萬元資金并充值,沒有任何障礙??吹狡脚_顯示“充值成功”,趙北洋控制不住自己。
貪婪的大門一旦打開,就很難關上。趙北洋不斷幻想,幾十萬元賺上百萬元,百萬元賺上千萬元,既能填補賬目虧空,又能發大財、發大財。此后,只要自己的外匯賬戶“爆款”,他就把手伸向公司賬戶。起初,他有所顧忌,擔心公司會發現他的行為。但隨著投入越來越多,虧損越來越嚴重,他的心理也越來越扭曲,一定要在“寫作”上賺大錢
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他開始肆無忌憚地防盜。
2018年9月,趙北洋的行為開始瘋狂。整個9月份,他從公司轉出25個賬戶,共計530萬元,幾乎每天都要用公司的資金充實自己。從9月4日到9月7日的短短4天時間里,他連續轉賬7筆,共計160萬元。此后幾個月,他絲毫沒有收手的意思,繼續瘋狂轉賬。2018年10月至12月的三個月內轉賬次數約20次,每次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
此時的趙北洋已成為不折不扣的投機者和賭徒。金錢不再是金錢,而只是數字。2019年初,沉浸在“外匯世界”的趙北洋突然發現,公司賬戶上的2800多萬元被自己弄丟了,他一下子癱在了座位上。他自知無能為力,便找到公司領導,將案發經過和盤托出。單位領導聽后,立即組織財務人員徹查賬目,并帶趙北洋到派出所報案。
檢察建議助力“堵漏治病”
2019年5月6日,該案移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李谷芳在審查案件時犯難?!奥┒础睆暮味鴣恚繛槭裁礇]有人發現公司賬面上的資金急劇減少?
李谷芳仔細查看了發案公司的財務制度。原來,為了保護賬戶安全,公司為每個賬戶配置了兩個U盾,由財務經理趙北洋和公司出納共同管理。如果資金要出,出納先用U盾“打單”,然后送趙北洋審批。趙北洋使用U盾審批后,即可完成付款。一般來說,趙北洋的U盾只有審核功能,不能“做賬單”。然而,在2018年3月的“意外”中,趙北洋發現,自己可以利用“小額免審”功能,直接越過收銀臺“打單”。由于發案公司規模較大,開立的“小額免審”金額為100萬元,這意味著趙北洋可以在100萬元以內自由轉賬,無需任何
限制。
但發行公司會定期審核賬目,趙北洋也需要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財務工作。為什么沒人發現異常?據趙北洋交代,每次做賬,他都會去網銀下載公司對賬單,然后在電腦上進行“單機操作”,修改對賬單,刪除自己轉出的錢數,補足余額,公司支付資金的事實就會被掩蓋,然后拿去領導審核?!跋蛏霞墔R報時,賬面上的余額是假的,是我自己改的。我是司庫,平時沒人來查我的賬,所以也沒人發現……”
李谷芳認為,趙北洋的行為給案發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雖然主要原因是其作案手段隱蔽,但也反映出該公司存在賬務管理松散、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檢察機關向該公司發出檢察建議書,從“堵漏治病”的角度提出了許多實質性建議。發證公司高度重視,參照檢察建議對整個集團公司財務制度進行整改,將財務審批權收回集團總公司,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是挪用資金還是侵占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犯罪嫌疑人趙北洋的行為定性是本案辦理的主要難點。趙北洋辯稱,自己的“炒匯”其實是“合法獲利”,但卻無法還公司的錢,因為自己“沒炒好,虧了錢”。據他說,他涉嫌挪用資金。事實上,公安機關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將該案移送審查逮捕起訴。
李谷芳仔細審視后,提出了不同意見:中國并不禁止外匯買賣,但買賣必須在一定數額之內。根據相關規定,每人每年不能超過5萬美國元人民幣,而趙北洋在外匯資金上投入了上千萬元人民幣,遠超法定限額。此外,中國不允許網上炒外匯,合法交易應在銀行進行。但趙北洋的“金道外匯”是一家注冊在香港的交易平臺,連趙北洋本人都認為“可能存在欺詐行為
欺騙網站,刺激我的賭徒心理。因此,他的行為實際上是披著“外匯買賣”外衣進行的帶有賭博性質的違法活動,絕非投資或其他營利活動。
趙北洋辯稱,自己沒有“占有公司資金的主觀故意”,只是“沒錢還”。但在審查過程中,李谷芳發現,2018年7月,趙北洋在“金道外匯”已經賺了700多萬元,而此時他從公司轉出的款項為600萬元,已經具備了全額結匯的條件。但他執迷不悟,繼續侵占資金,僅歸還100萬元。因此,趙北洋“一直沒錢還”的借口不攻自破,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顯而易見。
李谷芳認為,趙北洋私自調離本單位2812萬元資金,已遠遠超出其返還能力,而且,資金使用決策極不負責,造成較大資金缺口。參照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公訴廳《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解釋,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挪用資金罪。
2019年11月11日,吳中區檢察院改變案件性質,以職務侵占罪向吳中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1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原單位組織工作人員200余人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
庭審中,公訴人李谷芳查看了被告人的返還能力、國家對外匯交易的限制以及被告人的主觀占有故意。駁斥了辯方提出的“合法獲利”抗辯,并從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的角度發表了公訴意見:財務人員應當保護公司財產安全,其監守自盜行為影響極其惡劣……
2020年6月1日,該案一審宣判。吳中區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認為被告人趙北洋從事高風險外幣投資且無力返還,其行為不屬于挪用資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最終
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趙北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責令其繼續退賠贓款。
(被告人及原工作單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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